签了2次劳动合同,当第三次续签时 公司说不能跟我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怎么办?

我08年7月正式入职工作,公司要求签订6个月的短期合同;其后09年1月工艺又与我签订了6个月的短期合同。到了5月底,公司想与我续签,我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提交了书面申请。公司人事找我谈话,说是只有4个月的短期名额(从2009-7-1至2009-10-31,他们问我怎么想的,我说按照法律应该签无固定,公司说不行,我说那为了工作只能先签4个月的了。结果就是公司让我书面申请撤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让我在书面申请一份4个月的劳动合同。(我电脑中还保存着那份无固定的WORD文档,文档上面的创建时间都显示的是5月底。,我把那份无固定的申请以电子邮件的形式转发给了我的直线老板,我的电脑中还有记录转发邮件的记录,此外关于签无固定的这件事我也和部门总监谈过。)
那份4个月的劳动合同我已经签了(说HR总监还要签字,就放在HR那了)。我想问的事,如果以后我离职,能否要求申请双倍赔偿?此外撤销申请无固定并在不平等情况下“主动申请”4个月的合同,能否索赔成功?我想公司一定会抓住我第二次“主动申请”4个月固定期限的“把柄”,可我是申请无固定的在先,在不平等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的。如果真的仲裁不知胜算有多大?。。。。
我觉得那些WORD文档、电子邮件应该算是物证。
而我接受了4个月的劳动合同也不代表是我自己意愿的真实表达,而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申请才是我的初衷,这应该是正常的逻辑吧。

P;申请固定的,虽然没人逼我写(可如果不写就没了工作),但也不代表其平等。这点我还是知道的!所以我不认为自己已经放弃了应有的权利。

还是期待高手来解答吧。。。。

首先对你的维权的意识表示敬意,并希望我的建议对你有所帮助。

你对违反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看法是有可能会得到支持的(这需要有极为专业的律师操作以及非常公正的仲裁员/法官),在具有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面前,只有违背真实表示才能得到这份工作的苛刻条件下,劳动者只有在接受条件的同时,与之合法合理对抗!

要符合离职后用人单位双倍赔偿的条件,必须满足1、用人单位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而你实际工作至少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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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由于缺乏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正确认识,不少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铁饭碗”、“终身制”,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能解除。因此,很多劳动者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护身符”,千方百计要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则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了“终身包袱”,想方设法逃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二、如何解除和变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据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如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出现时,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见,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有很多错误观点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本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两种情形。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没有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就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就建立了一种相对稳固和长远的劳动关系,只要不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劳动合同就不能解除。因此,法律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并不能随意的要求签订或者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劳动者主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续订劳动合同意愿的主动权掌握在劳动者手中,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续订,而且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不同意。劳动者同意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三种情形如下: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符合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工作时间不足十年的,即使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有权不接受。法律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如果一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了十年,就能说明他已经能够胜任这份工作,而用人单位的这个工作岗位也确实需要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愿意,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维持较长的劳动关系。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1条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合同制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力、责任、利益,把用工与经济责任制相结合的一种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度。1986年7月,我国决定改革国营企业的劳动用工制度,自1986年10月1日起,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随着劳动法合同法的施行,劳动合同制度在各类企业当中广泛推行。 国有企业改制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企业通过改变企业形态,改变企业股权结构,改变企业的基本制度,转变为符合自身特点的企业资产组织形式。
在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前,或是在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前,用人单位的有些职工已经在本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推行新的制度以后,很多老职工难以适应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一旦让其进入市场,确实存在着竞争力弱难以适应的问题,年龄的局限又使其没有充足的条件来提高改进,应当说这是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的。他们担心的不仅是能否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还存在着虽然签了劳动合同但期限很短,在其尚未退休前合同到期却没有用人单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在制定法律和政策的同时,应当考虑那些给国家和企业作出过很多贡献的老职工的利益。因此,对于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允许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一个劳动者以在该用人单位满十年,但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十年,则不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根据这一项规定,在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准备订立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作出慎重考虑。
在制定本法时,这一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一些意见认为,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可能累计时间却很短。这一项规定仅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为判断标准,容易导致用人单位对一些低技能、岗位专业性不强的劳动者采取到期不续签的做法,从而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加重了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这一项之所以这样设计,就是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意味着下一次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企业为了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又能同时保持用工的稳定性,防止因频繁更换劳动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会延长每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合同短期化的问题。有的意见认为,这一项规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因为劳动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订立次数都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选择什么样的劳动者的决定权仍掌握在企业手中。只不过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用人单位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这种劳动合同也不是“终身制”的,在法律规定的条件或是双方协商约定的条件出现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关于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使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明确的状态,在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也无据可查,经常有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发生。对此,本法作了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没有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企业的或者行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作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仍然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对于这种情况,本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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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30
你真要去打官司,你输定了。。。
1、哪有什么无固定合同的?真有这种合同不就等于你想做就做想走就走?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啊??公司还不用你赔钱??劳动合同都是有截止日期的啊 甭傻了。。。你要辞职又不想赔钱给公司唯一的办法就是提前一个月申请啊,早一个月对人家说你下个月不干了,这样就不用赔钱啊。。。
2、你现在签的是4个月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满4个月你公司就辞退你,那样你就可以要求他们赔偿费用,如果是4个月够期人家不愿给你续约你也是没办法要求人家索赔的。。。
3、你要告什么告啊??人家拿刀子架在你脖子上要你签约吗?你可以不签啊!很平等的什么不平等?“你说你只是为了能保住工作所以才签4个月的”那就说你是出于考虑的,前提是“自己能够保住工作嘛”,既然这是你自己的决定,那还谈什么不平等啊??你提出“无固定合同”,没人阻止你不能提哦,但是别人接不接受是人家的事嘛,别人不接受你不可以说这就不平等啊,要是对方接受了这对公司来说才不平等,你随时辞职都可以,又不用赔钱,这样公司不就亏大了??你自己想想是不是?
第2个回答  2009-06-30
你没有胜算的。你签了第三次合同就证明你已经同意放弃撤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你保留的文件是无用的,你已经用“事实”将它的效力作废了。
你自己想想嘛,到时你拿出文件(WORD文档)时,公司肯定说没见过,或说你提出过但公司不同意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了,是你提出4个月他们才与你签的。
你说的电子邮件,你想劳动合同的商谈是可以以这种方式提出的吗,这是没有效力的。
总之你说的这两种情况都不具有正式效力。你想如果有人没有正式向公司提出过“申请撤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事,也可以将此类证据做出来的。
第3个回答  2009-06-30
很大的!放心和他们搞吧。
第4个回答  2009-06-30
签了就好好 干 签合同本不平等 ,你这样做 其实不妥 个人认为

你 应该先不透露 想签无固定的意向 而顺从的先签4个月 这个证明他们愿意和你签约 你先提出了 人家明白你意思 可以不和你签第三次

签了4个月的 然后提出申请 你80%会赢 申请仲裁 要求签无固定

因为他们已经同意继续聘用 且你也是签3次了

基本也可以支持你。。。。你说呢!

而你现在已经放弃权利,就是你说的被迫,但证据呢?申请没人逼你写!
4个月的你也不能舍弃。。。。你做的不妥。

等4个月后吧,估计还会这么搞你,你暂时别想签无固定了,除非干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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