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31
按照事实劳动关系条件解除劳动关系,继续用工满一个月的应支付二倍工资。
一、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因为疏忽没有与劳动者续签合同继续用工,与该劳动者为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不得按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只能按事实劳动关系条件,即已经订立劳动合同的正式期职工相同的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以及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二、二倍工资
公司继续用工,是为新的劳动关系,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未签合同用工满一个月不满一年的,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止;未签合同用工满一年的,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办手续,并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