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可以概括地分为:多选

A 犯罪事件是否确已发生
B 犯罪构成事实的各种情节
C 依法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事实情况
D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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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实体法事实。指对解决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即定罪量刑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这是刑事诉讼中基本的、主要的证明对象。案件的实体法事实,由有关的刑法规范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核心部分。包括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要件、犯罪的主观要件。2.影响量刑轻重的事实情节。量刑轻重,包括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及免除处罚。这些事实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如主从关系、未遂既遂、自首立功以及是否累犯等。酌定情节如动机、手段是否恶劣,认罪与否等等。凡对量刑有影响的事实情节均应举证证明。3.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行使职权等。排除行为可罚性的事实,指法律规定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被告人死亡的等。4.被告人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以及有无前科等。确定被告人身份,对于案件处理具有一定意义。

(二)程序法事实。指对于解决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程序问题对案件的实体处理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有责任正确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因此,关系到程序法适用的事实也是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视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加以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主要有:1.关于应否审理和管辖的事实;2.关于申请回避的事实;3.关于对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事实;4.关于对案件采取搜查、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否合法的事实;5.关于其他取证程序合法性的事实;6.关于诉讼期间延长或被延误的事实;7.其他关于程序法的事实,如延期审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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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8-27
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可分为七个方面:
(1)案件是否发生;
(2)谁犯罪、犯何罪、危害结果如何;
(3)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4)有无免除被告人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情况;
(5)有无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于刑事处罚的情节;
(6)犯罪的原因、环境、背景和被告人身份;
(7)证据之间可互为证据、互为证明对象。
第2个回答  2006-08-15
b,c,d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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