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中学住校学生孙某(16岁),郑某(17岁)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郑某手抓一玻璃杯砸向孙某,致其右眼球破裂、右眼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
孙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孙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孙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结合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孙父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3)孙父能否在请求法院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孙某及其父亲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5)法院受理此案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字数要求:2000~3000字。

  我刚刚复习完司法考试的刑事诉讼法,一个字一个字给你敲出来的哦。
  本题有点小问题,没说公安机关有没有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不过我在答题中把作出与不作出的情况都写出来了,你直接抄肯定不会错。
  答题注意分段,要不容易乱,我已经分好了,你照抄就行了。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管辖的规定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修正案现在应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其中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
  其它刑事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

  本案为故意伤害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公安机关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则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可以成为自诉案件,那么法院也具有管辖权,可以直接受理。

  (2)公安机关最后在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下立案,因此孙某的父亲不能再向法院直接起诉。
  依据《刑诉法解释》(简称)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3)孙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经济损失,但不能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精神损害,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精神损害赔偿不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有:1、刑事案件成立;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3、有明确的被告人;4、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5、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6、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7、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

  (4)(插一句,括号里的这些不用抄,这里叙述十分不明,“若法院受理了此案”有两种理解:1、若法院直接受理了孙父的自诉;2、若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检察院起诉的本案。但好在答案都一样。
  如果是法院直接受理了孙父的自诉,则此案件为公诉转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附带的民事诉讼适用调解。如果是法院受理了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通过检察院起诉的本案,则为公诉案件,不适用调解,但附带的民事诉讼适用调解。)本案刑事诉讼部分不能进行调解,但若有附带民事诉讼则可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孙某及其父亲不服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不能提起上诉,但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就民事部分的判决提起上诉。

  (5)可以。郑某的犯罪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郑某为17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于可能被减轻处罚,他具有了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且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若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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