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28岁。2002年某日李某发现邻居徐某一人在家,于是潜进徐家将其强奸,在偷走手机。事后,当地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向法院提出不要公开审理。但法院为杀一儆百,允许当地记者及当地公众旁听此案。同时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审判长问辩护人有无意见,两人据说有意见,审判长于是向辩方宣布:“给与辩护人2分钟的时间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的意见应由辩护人一并提出,不再允许被告人陈述自己意见。”在审判最后阶段,审判长告知被告人有5分钟最后陈述机会,被告人陈述时主动交代了拿走徐某手机的事实,但当他交待完毕后,审判长即打断他的陈述,当庭做出判决,以强奸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5年。
问:本案的审理程序有哪些错误,应如何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