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钱,写了借条,后甲将钱又借给丙,丙向甲写了借条。现丙生意亏了,无能力还甲的钱。导致甲欠乙钱

甲向乙借钱,写了借条,后甲将钱又借给丙,丙向甲写了借条。现丙生意亏了,无能力还甲的钱。导致甲欠乙钱,为此乙告甲并追讨欠钱及利息费用,法院判由甲还。但甲要丙还,对否?

不对,只能由乙提出代位权,甲是不可以的。而且,代位权行使也是很很多条件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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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4-05
不对
第2个回答  2016-04-05
对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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