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1987年我父亲将老宅拆除翻建新房。他填写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表,。现有人口一栏填写的是3人:父亲、母亲、还有我;立基人口(也就是获准用地时人口)填写了5人:父亲、母亲、 我、还有我爷爷和我父亲的奶奶。父亲的奶奶于88年去世,我爷爷一直随我父母亲居住至今。我有一个大伯,他在70年代末出去当兵,直到90年代转业,在城里做干部。他名下也有一处农村宅基地(1976年由我爷爷出资建造,后来两兄弟分家时分给他的。那处房屋在2007年因火灾已经提前拆迁,补偿款全部由他所得),现在他因为我父亲翻建新房时立基人口中有我爷爷和我父亲的奶奶,所以他主张将来拆迁时补偿款中也有他的份。我大伯能够主张他的份额吗?我父亲翻建的房子全部由我们自己出钱建造的。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用益物权具有财产的性质,应允许流转、继承。但宅基地使用权是特殊的用益物权,是一项“特殊的财产,其能否像一般的财产那样继承,一直是学界和实务界争议的一个话题。

一种观点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理由是:1、宅基地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依据继承法进行继承。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属于“特殊财产”,其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财产,其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对于没有所有权的财产自然不能依法继承。而且法律规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户申请使用,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应属于村民户内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被继承人即使是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其也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独占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个人财产,当然不能够作为遗产继承。家庭成员对宅基地使用权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对宅基地使用权没有份额的划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成员不得请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权。家庭个别成员的死亡,并不必然导致户的消灭,也就不会产生宅基地使用权的分割问题,无法形成死亡人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个人份额。被继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其个人财产。宅基地使用权并非个人财产,自然不能作为遗产继承。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产权属于公民自有,当然可以继承。按照“地随房走”原则及宅基地使用权的从属性,在继承人通过继承获得房屋所有权的场合,可以取得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因此,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所建造房屋的继承将导致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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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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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09-09-16
1.以宅基地证为准,你大伯应该没有,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9-16
你大伯没有这个权利,房子是你父亲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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