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我父亲将老宅拆除翻建新房。他填写了农村宅基地使用申请表,。现有人口一栏填写的是3人:父亲、母亲、还有我;立基人口(也就是获准用地时人口)填写了5人:父亲、母亲、 我、还有我爷爷和我父亲的奶奶。父亲的奶奶于88年去世,我爷爷一直随我父母亲居住至今。我有一个大伯,他在70年代末出去当兵,直到90年代转业,在城里做干部。他名下也有一处农村宅基地(1976年由我爷爷出资建造,后来两兄弟分家时分给他的。那处房屋在2007年因火灾已经提前拆迁,补偿款全部由他所得),现在他因为我父亲翻建新房时立基人口中有我爷爷和我父亲的奶奶,所以他主张将来拆迁时补偿款中也有他的份。我大伯能够主张他的份额吗?我父亲翻建的房子全部由我们自己出钱建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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