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 购进原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 000元,增值税额25500元。
(2) 购进化工原料,取得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款23 400元。
(3) 支付生产用煤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10 000元。
(4) 购进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40 000元,已验收入库,货款已经支付;购进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170元;
(5) 销售化工产品一批,开出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50000元,增值税42 500元,并收取包装物租金3 510元(单独核算);
(6) 向个体经营者销售涂料产品并开具普通发票,价格34 800元,并收取运输费300元。
要求:请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该企业7月份“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有借方余额6000元。)
问题:
1)支付生产用煤价款,增值税率是17%还是13%?
2)购进车间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170元,以及向个体经营者销售涂料产品并开具普通发票,这两笔业务为什么要算进项呢??不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吗?
同时,第二笔业务:购进化工原料,取得普通发票,却不用算进项??
3)收取租金是要计税的吗??要是收取的是押金呢?/
4)运费不是按7%抵扣吗?为什么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