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以2008年12月12日入职,当时签订的是3年的合同,无试用期,2009年6月,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和法人,应公司要求,于7月1日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原合同作废.8月18日被突然遭辞退,并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时领导口头上承诺会补我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交接完后,因已超过下班时间,就于第二天办理辞退手续.可办理时,公司以"公司人事调职"为辞退理由,并拒付我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听公司领导说,老板辞退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在我的邮箱里保存一份他认为是公司机密的文件.可因为我是业务助理,这个邮箱是我与服务商联系处理业务的重要途径,如在业务上有争议,里面的文件可作为保障我和我公司利益的重要证据,全都是公司机密,不可删除,公司领导是知道的,并且我已用了4个多月了,现在因为我保存了一份老板视为公司机密的文件而被辞退(其实这只是一份员工的联络表)
但是我确实是在这一公司上班了8个多月啊,而且是同一职务.我认为第二份合同不应该有试用期限.
我7月份的社保缴费公司名称还是以前那个公司的,至于老板,他们一直都是合伙人,有些财务上的签章都要由他二人一起盖章,当然这个我无法取证,因为财务的事我没参与,只知道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