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不到两个月,被老板辞退,我有权向此公司要求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吗?

我是以2008年12月12日入职,当时签订的是3年的合同,无试用期,2009年6月,公司更改了公司名称和法人,应公司要求,于7月1日又重新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合同,原合同作废.8月18日被突然遭辞退,并当日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时领导口头上承诺会补我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工作交接完后,因已超过下班时间,就于第二天办理辞退手续.可办理时,公司以"公司人事调职"为辞退理由,并拒付我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听公司领导说,老板辞退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在我的邮箱里保存一份他认为是公司机密的文件.可因为我是业务助理,这个邮箱是我与服务商联系处理业务的重要途径,如在业务上有争议,里面的文件可作为保障我和我公司利益的重要证据,全都是公司机密,不可删除,公司领导是知道的,并且我已用了4个多月了,现在因为我保存了一份老板视为公司机密的文件而被辞退(其实这只是一份员工的联络表)
但是我确实是在这一公司上班了8个多月啊,而且是同一职务.我认为第二份合同不应该有试用期限.
我7月份的社保缴费公司名称还是以前那个公司的,至于老板,他们一直都是合伙人,有些财务上的签章都要由他二人一起盖章,当然这个我无法取证,因为财务的事我没参与,只知道一些.

1年的劳动合同只能约定1个月的试用期 也就是2个月你已经转正了 但你未做满半年 如果公司辞退你 应该给与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补充的回答
如果因为这种情况 公司是属于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 如果你还想在那个公司做下去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如果接受劳动合同解除 那么公司也就是赔给半个月的经济补偿 因为签订合同后 还没在该公司做满半年

如果你要证明你在该公司做了8个月 首先你要有原先的合同 而且还要证明原来的公司与现在的公司属于承继关系 难度比较大 而且据你说的 公司名称和法人已经变更 那几乎是不可能证明两者的关联性了

我觉得你们公司的做法很明显是为了规避法律 现在许多私人公司都是这样 建议你趁早离开那个公司吧 至于那些补偿 如果坚持要拿 就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下 试试能不能拿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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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19
  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依据《劳动合同法》48、87条,劳动者可以要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2个回答  2009-08-21
看你的试用期规定了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所以很可能你的劳动合同来看,你应该有两个月的试用期,你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公司辞退你,只要有合理的理由,提前三天即可,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第3个回答  2009-08-22
有权向此公司要求额外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4个回答  2009-08-21
上劳动局告他,应该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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