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 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 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新规四大变化:
变化一:对有人员受伤的事故,双方均无异议,三天内可提出快速处理申请。
变化二:涉及交警部门需要扣留车辆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均由交警部门承担。
变化三:所有交通事故均能申请复核
变化四:强化公开透明推动公正执法
参考资料:南宁市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