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相关,老人去世后没立遗嘱,房产只有儿子们有份,女儿们没份,能否诉讼?

听说要征收,村子组织了祖屋确权,这份确权文件由村子委托测量公司确认面积,其中一个儿子在村委担任管理人员,直接把房产所有权只填了几个兄弟,没有他的姐妹们。确权文件还有街道办认证。
这份文件的形成上,儿子有职务便利,文件的内容违反男女平等,这份文件是否有效?
儿子们说分男不分女在农村普遍现象,所以女儿们没份,这是否算是不成文规定?是否优于法律?能否起诉?
文件由村子委托,有街道办的确认,如果女儿起诉儿子,是否可以把村委、街道办一起列为被告?
起诉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因为只是有传言,并没有实际征收,能否确认征收前后再起诉?
麻烦法律界相关的朋友回答,谢谢!

遗产分配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根据法定继承、遗嘱或其他法律规定对其遗产的分配制度。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那么没有遗嘱遗产怎么分?可以根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来继承。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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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1-21
这份文件属于违法,无效。
子女无论男女都有继承权,且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
没有什么规定能够超越法律。可以起诉。
可以将村委会和街道同时列为被告。
起诉时效是三年。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11-21
老人既已去世,同一顺序继承人无论是儿是女都有继承的权利,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2019-12-23

    若属于宅基地,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若老人与其子女共同居住,且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宅基地建房,则不在该户户籍上面的人员无权享有份额,但老人部分的份额可作为遗产予以继承,也就是老人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分割老人在房屋的份额。

    若你主张街道办确认的内容侵害了你的利益,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对方撤销,但是该认证到底是啥东西,是否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体确认。

    对于老人的财产,无论男女,都应分配,除非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可不分或少分。

    征收前后均可起诉,征收前是确权之诉,征收后是给付之诉,标的不同。

第4个回答  2019-12-22
当然可以起诉,子女财产的法定继承人,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只是因为民间习俗女子不能继承家业,但法律上是平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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