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第一次上诉二审认为事实清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但一审法院重审结果同一审完全相同(一审法院两次判决完全相同),但是二次上诉后二审法院却维持一审判决,请问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这种情况合理吗?此时上诉人又该怎么办才是最佳选择?
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在第一次上诉中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或其他原因发还重审,一审法院重审后认为原判正确,在完善了证据和程序后维持原判。在第二次上诉中,因一审法院重审后并无不当事项则维持了一审判决。
在此时因为二审判决已经是终审判决,如果仍然不服则需要申请再审,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