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买房,在离婚时进行分割至少有如下几种情形:
1、一方婚前用其财产全款购房,并在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离婚时房产就应该归其所有。
2、 一方婚前用其财产全款购房,但在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了产权登记,则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共同财产之一进行分割,但在分割时应将共同财产中价值相当于原购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划分给该购房人。至于房屋的归属,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二十条规定解决,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一方婚前用其财产全款购房,但直到离婚时仍未进行房产登记,由于原购房者未取得所有权,因此离婚时其只有使用权,而原配偶不应取得任何权利。
4、一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且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如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所谓的月供,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自然应归原购房者所有。
5、一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且于婚前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如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月供,离婚时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原购房者所有,但婚后所支付的月供总额应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加以分割。
6、一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但于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如婚后以其个人财产偿还月供,离婚时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将共同财产中价值相当于原购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划分给该购房人。至于房屋的归属,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7、一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但于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如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月供,离婚时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将共同财产中价值相当于原购房人所支付的房款先划分给该购房人。至于房屋的归属,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8、一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但于婚后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房产登记,如婚后以配偶的个人财产偿还月供,离婚时房屋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当在共同财产中分别偿还各方所支付的费用,再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9、一方婚前采用按揭方式购买房产,但直到离婚时仍未进行房产登记,因尚未“取得”所有权,则应按上述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一下,像你这种情况,在婚前就进行了产权登记,且婚后也不是双方共同还贷款的,应该看下第四条,房子应该还是归你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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