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法律有哪些

如题所述

农业部部长韩长赋说,要加快农业的组织和制度创新,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要着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着力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2013年,农业部将加大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1、种养大户:浙江省苍南县出台的《关于确定农业种养殖大户规模标准的意见》中,确定了该县农业种植业和养殖业大户规模标准,可以参考。

农业产业

单位

规模标准

水稻(粮油)



≥50

露地蔬菜



≥50

设施蔬菜



≥10

水果



≥50

茶叶



≥50

生猪



≥100





≥20





≥100

兔(獭兔)



≥500

蛋禽



≥1000

肉禽



≥5000

其他

参照确定

2、家庭农场:是农民家庭通过租赁、承包或者经营自有土地的农业经营形式。2013年1月,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发展“家庭农场”的政策。
所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劳动力为生产者的经营农场,是与商业农场相对而言的。家庭农场以家庭成员作为主要劳动力,征地期限较长,农业机械装备要达到一定水平。家庭农场在中国尚属新鲜词汇,但是在一些城镇化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家庭农场已被广泛认可和应用。中国的家庭农场是在土地联产承包的基础上衍生的新兴农业经营模式。 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主要是考虑家庭农场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可以形成固定的、稳定的一个职业,从事这一职业的农民被称为注册农民。
家庭农场既坚持了家庭经营的基础地位,又克服了传统农户小规模经营的不足,是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途径。但由于中国农业的整体生产力水平还比较落后,土地等基本资源紧缺,整体上看,家庭农场的规模不可能很大,发展进程也不可能很快。家庭农场实行各地试点来看,家庭农场的规模并不统一,如上海市对家庭农场的规模界定在100-200亩。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宁波市就有了家庭农场的雏形,出现了一批良田适度规模经营大户,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大户自发或在政府部门引导下,进行了工商注册登记,以期寻求法律的保护和进一步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截至2012年12月,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有295家,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有90家。

上海市松江区自2007年推出家庭农场到2012年6月止,已发展到1173户,经营面积占全区粮田面积的77.3%,户均经营面积114.1亩,户均年收入10.1万元。松江区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同一行政村或同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家庭为生产单位,从事粮食、蔬菜种植或生猪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农业生产经营形式。发展家庭农场须坚持五大原则:农民自愿有偿原则、经营者自耕原则、适度规模经营原则、土地流转费合理适度原则、经营者择优原则。松江区的家庭农场试点被称为松江模式。
武汉市从2011年确定了“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模式”,培育家庭农场99家,并下发《2011年家庭农场项目指南》,扶持资金354.7万元,平均每个家庭农场获得财政补贴3.58万元。2012年该市发展家庭农场68个,安排扶持资金210万元。  
安徽郎溪县农委从2009年起连续三年安排“全国农技推广体系示范县建设”项目资金共计90万元,在全县优选10个家庭农场,每年为每个农场投入项目资金3万元,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建设,以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4、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各级政府对农产品加工或流通行业中的大型企业的一种等级评定。龙头企业是我们国家重点扶持的企业,是行业中的标杆企业,国家每年的投入资金会相应的进入到这些企业中来。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06
建议你参照《土地管理法》。然后进行归纳总结。得出结论。
因为我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和研究,对农业法规只是略微了解,并不深入。
给你点阅读建议:
1:重点看土地承包
2:重点阅读土地流转新政策
3:关注农业补贴相关法律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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