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题民法题

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某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导致火灾,将杨烧伤致残。杨向长沙市西区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一审为什么可以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是什么?
二审为什么改判?我知道是因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杨与监管所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书上是这么解释的。
但我理解是:杨告的应该是燃烧汽油桶的刘某,如果这样杨和刘之间的关系不就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吗?这样不就属于民法范畴了?
这是民法书上的案例题。 说是属于行政法管辖范畴

1,首先如果被法院驳回起诉,他们肯定会给理由。难道你不知道?
2,你们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引燃汽油桶,导致火灾,将杨烧伤致残,一般属于侵权,而同监号人犯刘某应该属于失火罪,而杨被烧伤,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直接另行起诉,是属于民法上的侵权。主要问题是在于你们的诉讼请求,或者这个案件的受理法院管辖的吗?
可以说的更加明白一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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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8-01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吧,属于刑事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第2个回答  2010-08-08
如果原告告的是刘某,则为民法管辖,若告看守所则为行政法管辖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20-05-07
驳回起诉主要原因是他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杨金刚在监管过程中被烧伤,不属于民事活动中的人身伤害
第4个回答  2022-03-12
这跟程序有关。此案中杨告的应该为看守所。然后看守所可以告那个失火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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