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刚是长沙市第一看守所的在押犯罪嫌疑人。某日晚,同监号人犯刘某违规用汽油炉烧开水,引燃汽油桶,导致火灾,将杨烧伤致残。杨向长沙市西区法院起诉,被驳回诉讼请求;上诉后二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驳回起诉,理由是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
一审为什么可以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的原因是什么?
二审为什么改判?我知道是因为这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因为杨与监管所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书上是这么解释的。
但我理解是:杨告的应该是燃烧汽油桶的刘某,如果这样杨和刘之间的关系不就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吗?这样不就属于民法范畴了?
这是民法书上的案例题。 说是属于行政法管辖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