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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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加重处罚事由 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而情节严重的[3],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三)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五)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
司法实践中,两者有时很难区分,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手段行为,实践中,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卖淫对象,即嫖客;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2、犯罪的客观表现不同。介绍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进行引见、撮合,促进卖淫、嫖娼的实行;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方面是组织多名卖淫者从事卖淫活动。
参考资料来源: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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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被判刑
个体户李某(女,现年40岁),利用出租房开足浴店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近日,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查,2012年10月,李某开始在西峰区兰州西路附近租用一面铺经营起足浴店生意,并以该店为窝点,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活动。每介绍、容留卖淫女卖淫一次,李某从中抽取20元至40元不等。
期间,李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2013年8月13日,有七名“顾客”先后来到该足浴店,经李某容留、介绍,与两名卖淫女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8月13日当晚,卖淫女同一郑姓男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西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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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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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旬翁因介绍卖淫罪被判刑一年罚金5000元
日前,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介绍卖淫案。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为他人牵线搭桥,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明,被告人曹某某将留有自己电话号码的招嫖信息印制成卡片散发,嫖客通过电话形式和曹某某取得联系。2015年1月至5月期间,曹某某先后四次介绍卖淫女卖淫,并从中赚取提成。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印制招嫖卡片,多次为他人介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且各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鉴于被告人曹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该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文县公安局网-《刑法》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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