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五章 减免税货物的处置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减免税货物的处置流程。


第二十六条强调了在进口减免税货物的海关监管年限内,未经海关许可,减免税申请人不得擅自将减免税货物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于在进口时免予提交许可证件的进口减免税货物,在向海关申请进行转让、抵押、质押、移作他用或者其他处置时,如需补办许可证件,应按规定进行补办。


第二十八条描述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享受同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其他单位时,应办理减免税货物结转手续。具体流程包括转出申请、转入申请、转出地海关解除监管手续以及监管年限连续计算等。


第二十九条阐述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将进口减免税货物转让给不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时,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货物补缴税款和解除监管手续。


第三十条规定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需要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时,应事先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海关批准后,减免税申请人可以按照批准的使用地区、用途、企业将减免税货物移作他用。移作他用包括但不限于交给减免税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区使用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按照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特定用途使用减免税货物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说明了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要求以减免税货物向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后,主管海关可以批准其办理贷款抵押手续,但不得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贷款抵押。


第三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减免税申请人以减免税货物向境内金融机构办理贷款抵押时,应提供的担保形式,包括与货物应缴税款等值的保证金、境内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当于货物应缴税款的保函,或者减免税申请人、境内金融机构共同向海关提交的承诺保证书等。


第三十三条指出海关在收到贷款抵押申请材料后,应审核申请材料的齐全性和有效性,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在审核同意后出具相关通知。


第三十四条说明了海关同意以进口减免税货物办理贷款抵押后,减免税申请人应在正式签订抵押合同、贷款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交海关备案。提交复印件备案的,需标注与正本一致并签章,合同签订日期不同时,以后签订的日期计算备案时限。


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贷款抵押需要延期的,减免税申请人应在贷款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贷款抵押的延期手续,并经审核同意后,海关签发准予延期通知。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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