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一审撤回起诉的被告在二审中可以重新提起吗?

一审普通共同诉讼(民事诉讼)一审时是普通共同诉讼的合并审理,共甲乙丙3个被告,开庭一段时间后,原告当庭撤回对甲和乙的起诉,只起诉丙一人;后经法院审理结束后,原告不服,在二审中却提起对原来一审中已经撤回的甲的起诉,请问这样做可以吗?

当事人如果对一审裁判结果不服,提起上诉,这时候一审裁判文书就没有发生法律效力。这里的原审原告是上诉人吧?上诉人撤回起诉,一审裁判文书就会生效。法律规定中有“一事不再理”原则,既然针对同一事实已经做出生效裁判,那原告就不能再次起诉,法院对此是不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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