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买一个经济适用房,五年后才可以过户,需要注意什么?

我想买一个经济适用房,有房照,但是五年后才可以过户,卖方说可以协议公证。
请问这样保险吗?如果协议公证购买,需要注意哪些条款?五年后更名会有哪些风险需要注意?
求懂这些的人解答一下,,回答的详细一些可以再加分。谢谢!

不要做协议了,为了保障你的合法权益,应该到房管局办理有购房预告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此时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因设立抵押权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而再次到房屋登记机构要求办理登记的,在没有预告登记的权利人的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房屋登记机构不应办理。
第七十二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本条规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中的“房屋”显然仅指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现房,不包括预购商品房。在经济生活中,现房所有权的转移可以是基于法律行为而生,如买卖、互换、赠与等;也可以非基于法律行为而生,如继承或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由于现房是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房屋‘,故此不存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法律上的障碍,但是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约定使双方各自履行义务的时间发生分离。例如,甲出售其房屋给乙,双方约定乙自合同生效后在两年的时间内分四次付清全部购房款,当乙付完最后一笔购房款后,才能办理该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此种约定对于甲是有利的,但对于乙却存在风险。如果乙已经付清了三笔购房款而仅差最后一笔购房款时,如果甲违约将房屋再次出售给他人并办理了转移登记,那么乙只能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而无法确定的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此,乙可以与甲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此时即便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乙也可以保障自己在将来实现物权。正因如此,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预告登记制度不仅适用于当事人签订的买卖、抵押正在建造的房屋,也适用于当事人签订的买卖、抵押现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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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03-26

约定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再过户,购房合同有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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