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一家人力资源公司,就是其他公司委托我们招人去他们公司工作,现在我们替对方公司招去工作的一个人违反了该公司的一些规定而罚款,这个会计分录怎么做啊
如果是由我们承担,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是由当事人承担,我们只是先垫付,还需要先计一遍营业外支出吗
如果是垫付的话,就不需要了,直接走其他应收款就可以了。也就是:借:其他应收款-XX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好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