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如题所述

  作者:Wang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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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可以算是美国行政法的基石。它规定联邦行政机关(所谓的administrative agency)行为的一般程序性原则。

  先简单说说美国行政法的背景可能会好理解一些。当代美国在罗斯福新政之后出现了所谓“行政国家”(administrative state)的现象,即尽管传统的三权分立依然是政治体制中公权力划分的宪法基础,但是出现了很多无法利用传统的国会(立法legislative)和总统(虽然也称“行政”,但是这里指executive *)之间界限来划分的所谓“行政机关”。很多这些机关既有行政机构的特征(比如去调查)、又有立法机构的特征(比如制定“法规”(rule)——美国法律语境下,“法规”是亚级,低于“法条”(statute)。立法机构制定的叫做“法条”、政府依凭宪法或法条授予之权力所制定的带有法律效力的东西叫做“法规”)、还有司法机构的特征(比如作出行政决定和裁决)。随着社会问题的日益复杂以及节奏的加快,这种集多种权力为一体,运作远比单纯的国会部门(比如各类专门委员会)、行政部门或者法院高效的机构在现代美国的政治体系中扮演越来越普遍和重要的作用。这就是”行政国”的概念出现的原因。问题在于美国传统的宪法分析在如何处置行政机关的问题上是存在真空的,因为这些部门既不属于立法也不属于总统一支。所以,这些行政机关的行为在程序上应该有哪些义务和权力,违反这些义务或者越权后应该怎样约束,这是APA关心的问题。

  * 美国的行政法语境下的“行政机关”(administrative)和传统宪法中总统分支的行政机构(executive)虽然中文都是叫”行政“,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总统支的所谓”行政机构“很多时候狭义指的是内阁部门cabinet,广义上指cabinet和agency合在一起(虽然这种分类有争议)。真正在行政法讨论时, cabinet基本上都是叫某某department;而行政机关笼统称为agency或者independent agency。

  大体的框架上,APA最核心的部分涵盖了四种行政机关的行为:

  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正式制定)
  Informal Rulemaking(法规的非正式制定)
  Formal Adjudication(正式行政决定)
  Informal Adjudication(非正式行政决定)

  APA给这些行为限定了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程序规范。比如说第二类(IR),一个行政机关如果需要非正式制定法规(在决定制定一项法规应该通过正式还是非正式的手段的问题上,APA和相关案例有具体的判断标准),需要经历发布公告(notice)、征求各方意见(comment)、发布最终规定且阐述对于各方意见的反馈(concise general statement)。这里面具体的程序细节此处不表。对于其他行为,APA也有类似的要求。

  除了这四种行为之外,APA也有一些豁免条款,比如一个行政机关针对紧急事项的行政行为、政策通告的公布、行政部门的解释性条款发布等等很多可以不必满足APA规定的某些程序。

  在这些干货的程序规定之外,APA还有两个重要的部分。首先是《信息自由法案》FOIA(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这个和APA不是同时颁布的,但是有些人会把FOIA算在APA的框架内因为联邦法典内(U.S. Code)这两个是拴在一起的(传统认为APA从5 USC 500开始;FOIA的主要内容在5 USC 552)。FOIA的话,基本上是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应该类似于国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尽管国内是国务院而不是人大制定的,而FOIA是国会通过的)。

  另外一部分就是从5 U.S.C. 700左右往后,APA有授予司法审查行政机关权力的条款。这个在美国的行政法里也是重要的一部分,和很多案例组合起来后产生了不少关键的行政法原则(最核心的是司法尊重judicial deference,即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尊重行政机关的行为,即使法院的判定和行政机关不同,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不特别离谱,法院将维持原判。具体的若干deference级别需要分析APA文本和案例)。

  但是APA也仅仅是“一般性”的行政行为程序原则,很多具体的法律可以给具体的行政机关施加其他的程序规定,如果是那样的话,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守APA *以及* 其他所谓“组织法条”(organic \ enabling statute)或者实体法中的程序规定。这就更复杂一些,需要具体的情境分析了。

  APA是联邦法律。各个州也基本有自己的小APA(虽然不一定叫这个名字)。那些就限制州内行政机关的行为。

  所以我不知道国内对应的法律是什么。在美国的法学院APA基本上是任何行政法课程的主要授课内容。之前上中国法的时候教授说国内没有一部统一的可以和APA相对应的法律,部分内容对应《立法法》、部分对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还有一些散见其他法律。因为没有在国内读过法学院,只能做此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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