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7-01-07
短期投资"在新会计准则成交易性金融资产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资产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资产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能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指企业有明确意图并有能力持有至到期,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以下金融资产不应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1、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合理评价,如已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某项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企业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期限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企业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期的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发行方可以按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应将以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将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包括发行方信用恶化的原因导致的结果);
5、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下列各类资产之外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交易性金融资产。
(五)交易性金融负债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承担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2、金融负债是企业采用短期获利模式进行管理的金融工具投资组合中的一部分;
3、属于衍生金融工具。
企业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在初始确认时将其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该金融负债在计量方面存在较大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和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六)其他金融负债
除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其他金融负债。
四、主要会计分录举例:
主要为金融工具在财务报告的列报和披露要求。
(一)列报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单列项目反映下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5、交易性金融负债;
6、其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报,不能相互抵销。凡确认为金融资产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左方,凡确认为金融负债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部分,凡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应分项目按所计量的金额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部分。
但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相互抵销,在资产负债表内以净额列报:
1、企业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打算以净额结算,或同时结算该金融资产和结清该金融负债。
(二)披露
金融工具披露,是指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金融工具信息。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影响,并对这些金融工具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分布和存在的不确定性作出评价。
1、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工具有关的重要会计政策:
(1)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方法;
(2)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条件;
(3)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采用的计量基础;
(4)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产生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确认条件和计量基础;
(5)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依据、被指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指定后消除或减少原存在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说明等。
2、企业应当将衍生工具区分为交易类和套期工具类进行如下披露:
(1)衍生工具的性质、合同金额或名义金额;
(2)衍生工具的到期日、失效日或合同执行日;
(3)衍生工具的期末公允价值。
3、企业应当披露其金融风险管理的目标和政策。如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且该套期关系符合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应当对这些预期交易进行套期的策略作出详细披露。企业应当就各类套期进行如下披露:
(1)套期关系的描述;
(2)套期工具的描述及其在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
(3)被套期风险的性质。
4、企业应当就现金流量套期进行如下披露:
(1)现金流量预期发生的期间,以及预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时间;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有关的信息:
①本期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金额;
②本期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即无效套期部分);
③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中的金额;
④本期从所有者权益中转出、直接计入因被套期且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而确认的非金融资产的初始成本,或所承担非金融负债的初始入账价值中的金额。
(3)以前期间采用套期会计方法处理、本期预期不会发生的预期交易的信息。
5、企业应当就公允价值套期披露本期发生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以及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利得或损失。
6、企业应当就每类金融资产和其他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如下披露:
(1)在不考虑可利用的担保物或其他信用保证的情况下,最能代表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最大信用风险敞口的金额,以及可利用担保物或其他信用保证的详细信息;
(2)尚未逾期和减值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
(3)原已逾期或减值但其期限已重新商定过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信用风险,指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不能履行义务,致使另一方发生财务损失的风险。
7、企业本期因债务人违约而处置担保物或其他保证资产所取得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如下披露:
(1)所取得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
(2)这些资产不容易转换成现金且企业不打算用于经营的,应当披露预期处置这些资产的计划。
8、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日所作的到期期限分析,并说明管理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流动风险的方法。
流动风险,指企业在履行与金融负债有关的承诺时遇到资金短缺的风险。
9、企业在披露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到期期限分析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适当的时间段;列入各时间段内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金额,应当是未经折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可按以下时间段进行到期期限分析:
(1)一个月以内(含1个月,下同);
(2)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3)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4)一年至五年以内;
(5)五年以上。
10、企业应当就每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披露有关利率风险敞口的信息,包括合同重新定价日或到期日(选择两者之中较早者),以及实际利率。
企业有大量金融工具承担公允价值利率风险或现金流量利率风险时,承担利率风险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应当按资产负债表日至合同到期日或重新定价日(选择两者之中较早者)期间不同归类并披露:
(1)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下同);
(2)一个月至三个月以内;
(3)三个月至一年以内;
(4)一年至两年以内;
(5)两年至三年以内;
(6)三年至四年以内;
(7)四年至五年以内;
(8)五年以上。
11、企业应当披露以下与确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有关的信息:
(1)确定公允价值所采用的方法,包括完全或部分直接参考活跃市场上的公开报价,或采用估值技术等。如采用估值技术,应当就各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分别披露确定公允价值时所运用的各种假设,包括提前还款率、信用损失率、利率或折现率等。
(2)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当披露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及比例。
(3)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如估值假设不能以相同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市场交易中可观察到的价格作为依据,或不能以其他能利用的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作为基础,应当披露该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金额或比例,并披露本期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相关公允价值变动额。
在上述(3)的情况下,如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假设调整为其他合理可能的替代假设将对估值结果产生重大影响(即估值技术对估值假设的敏感度重大),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及该项调整将产生的影响。企业应当基于本期净利润、资产总额或负债总额,或所有者权益总额(适用于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的情形),判断影响是否重大。
12、对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如下披露:
(1)资产的性质;
(2)企业仍保留的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的性质;
(3)企业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4)企业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13、企业应当分别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直接指定为交易类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金额应当单独说明。
14、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本期因信用风险变动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及累计额,以及该金融负债本期期末账面价值与到期按合同应支付给债权人金额之间的差额。
15、企业本期将原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为以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重分类的金额及其原因。
五、新旧会计准则衔接规定:
(1)新旧会计科目对照表
(2)相关衔接会计处理(比如追溯调整等)
以上内容可以参见《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会计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