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法律条纹很多,我只把与你有关的列出来。
1、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所以,你现在完全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随时都可以走人不需单位同意。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是手写的,这个你要要求单位给你,如果单位不给i,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是说,你可以告诉单位,如果单位不按规定办事,你就到劳动部门投诉。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就是不跟你买社保)
4、经济补偿的计算: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至于社保部分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从你入职时(2009年11月)至今的所有社保得单位部分,但是补缴的个人部分还是需要你自己支付的。
应该说,你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就是额外1个月的工资与社保的单位部分(这部分是你要求补缴社保才由单位交个社保局,不会直接换成金钱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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