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5-14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2个回答 2010-05-14
我认为你可以主张以下权益
1.继续履行合同,而且要求签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你来说再回去工作未必合适,而且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不补偿和赔偿了。
2。你可以要求经济补偿或赔偿,两者不能兼得。
经济补偿金应该是5个半月工资(工作了5年半左右)
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2倍,就是相当于11个月的工资。
3。应为它在2009.3月1日到2010年3月1日期间并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支付你11个月的经济补偿。(从第二个月起,共计11个月)
综上,我认为你可以要求22个月工资的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