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

如题所述


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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