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

回避理由的第一条是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对于 “是本案当事人”这点我不太明白,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他们要是回避了的话不就等于是不出庭了吗?被告人可以不出庭??这在法律上允许吗??
不是!这个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要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话 他们就得回避是吧? 那回避了不就等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出庭了吗??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如果本身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害人,他们要是回避了的话,当然需要再指定其他人或其他地方机关来办案啊,那么这些回避的人员就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啊

一楼说的也不是不可能
葫芦官断葫芦案

比方说我起诉一个法官民间借贷纠纷,结果立案后就正好分给这个法官了,开庭时才发现上面坐的那个家伙就是借我钱不还的人~~如果没有回避制度的话,我以什么理由才能让这个法官不要自己审自己呢?
回避制度的设立就是为解决这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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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06-17
你的理解大错特错。回避的对象只能是公职人员。也就是说在特定案件中担任公职的人才有回避的必要。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在一个案件中既然是审判人员,那他当然就不可能是原告或被告,否则不是变成自己审自己了?
第2个回答  2008-06-21
见刑法.
第3个回答  2008-06-19
就是啊 回避的对象搞错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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