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事实婚姻,有继承权
以后就没事实婚姻,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不符合就没有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继承法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追问像我说的这种情况,不是亲生孩子,有没有继承权
追答你什么情况呀?
不是配偶非亲生子女当然也不是子女
非亲生子女和养子女
和非养子女,又搞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