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时候突发心梗死亡的,工地是否负有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并没有给交劳动保险,也没有签任何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突然心梗,用工单位及时用车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该用人单位是否负有责任?

这个用工单位无责任。
因为没有劳动合同,所以不能称之为用人单位,只能是用工单位,属于合同法雇佣关系调整的法律关系,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因为死者是因为心肌梗塞死亡,除非用工单位的工作性质有可能导致心肌梗塞的发生,那么不属于因为工作原因而导致的损害。用工单位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所以用工单位无责。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死者和用工单位的雇佣关系不间断持续1个月以上,可以提起诉讼,以用工单位怠于签署劳动合同也怠于解除劳动关系,请求法院确认死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确认,再另行起诉用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关系。
具体的要请律师操作。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4
你好:
1、该死者视同工伤,赔偿应该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赔偿项目。因员工的户籍、年龄,公司所在地不同而适用不同地区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下,各地都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使用当地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参考资料:上海劳动律师 -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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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0-05-01
如果存在实际劳务关系的话,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证明吧
另外,突然心梗死亡的诱因是什么,年级过大?身体健康状况有疾病历史?照理说,这些必须在工人进场前都登记完毕的,若是没有,则用人单位存在明显的管理失察责任。所以,只要能够证明该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实际劳务关系就能追究该用人单位责任的。未交劳动保险的话,无法走工伤理赔路线……
第3个回答  2010-05-01
属于工伤。
单位不申报的话,可以自行向劳动局做工伤认定。
第4个回答  2021-07-03
工作时候突发心梗死亡的。工地是否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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