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朋友在信用社贷款60万,因每人不能超50万,故其骗其兄向信用社只贷5万元,要他兄签个担保人,并要其兄在一没写任何字的借据上(上借款人和担保人选择的)签上其兄名字、捺手印。后以同样方法要其妻签名捺印。待他俩走了后再要信用社放贷人员每张借据填写30万元,其自立据上选其妻为担保人,其兄立据上选其兄为借款人。事后其妻、其兄一直以为他只借了5万元,他们不过是担保人而已,具体数目不知也没用一分。其在贷款期内按时付息,期满后其一个人通过信用社放贷人员办了贷款置换手续,并以一个人的名义写了张60万的借据没写其妻其兄名字。现被起诉到法院判其妻其兄为共同责任人。请问法院这样判决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