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审批程序: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险废物经营方式;
(三)危险废物类别;
(四)年经营规模;
(五)有效期限;
(六)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内容,还应当包括贮存、处置设施的地址。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二)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四)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20%以上的。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参考资料来源: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2016年2月6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条: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收集技术规范的编制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规划》、《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交通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要求。
2、在广泛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收集、贮存、运输管理法规和标准的基础上进行。
3、体现全面性原则,切实实现,切实保证规范的实用性。
4、与我国交通部和公安部现有的管理规定不违背,并能相互衔接,并做到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危险废物收集
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并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以上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一、受理范围:
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许可证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包括: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二、申请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三、审批程序:
1、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污染控制司固体处负责受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单位应将申请材料直接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固体处。
四、审批流程图:
五、申请书格式:
见《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环函〔2005〕26号)附件1 和附件2,已在环保总局政府网站发布。
六、办理时限:
国家环保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监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法》所述的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将在环保总局网站上对社会公开。
扩展资料: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是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的一个文件,它是根据200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该文件颁布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2013年12月7日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以下5种情况无需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原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
1、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2、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3、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4、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5、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如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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