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错判民事案件的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时间:1993年11月03日)的12条规定: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人父母双方在本人18岁那年离婚,当时在区级法庭母亲提出"双方共同承担儿子(我本人)的本科阶段的教育费用",但是法庭没有支持,并在判决书上写了法庭的意见,具体原文如下:"由于原,被告的儿子XX(我的姓名)已经年满18周岁,也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条件,被告要求原告再支付孩子上大学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并且在判决书上已经有明文认可本人是在国家公办大学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本科就读.明显和前文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违背.致使本人本科阶段负债累累(欠条数张),目前仍为国家统一招生的硕士研究生,现在生活依然窘迫.
此案件是在03年一月判决的,但是开头提到的意见从1993年就开始实施执行了.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合法.本人现在准备首先起诉这个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我是不是应该到南京市中级法院去起诉这个区级法院?具体过程如何?
注: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想先起诉南京市白下法院,再等结果下来后再起诉我父亲.我想知道的是起诉南京白下区法院的过程如何?是否会得到支持,当我指出了判决不合法之后我该如何主张,还有就是2003年一月的判决,现在还能不能再次起诉了?
错判的后果是:本人到目前位置累计签条数张没有解决并且本人目前仍为国家统一招考公办大学硕士研究生计划内招生.目前生活依然窘迫,从03年判决下发至今,数年来得不到应有的资助!!!

  一,你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时间:1993年11月03日) 现在失效了,没有法律效力 。

  二,最新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最新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三,你说考研,83年的,早已超出法律的扶养规定。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再说一下,在中国现在,是不可以起诉法院的,你要是觉得法院判的不公,可以向法院申诉,或向检察院申诉。具体参见《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八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五,你的学费,你可以向你的父母借,看看他们愿意不愿意,或申请国家贷款。

  要是有不明白的,可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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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6-11-23
可以打二审,就是就一审的判决 不服的内容提出上诉,到你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这种弱智判决经常会在基层法院的判决里出现,二审绝大多数情况能够改判,或发回重审,但是现在你的上诉期间已经过了,只能到检察院申请抗诉,因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第2个回答  2006-11-24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3个回答  2006-11-24
到检察院去抗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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