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03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时间:1993年11月03日)的12条规定: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本人父母双方在本人18岁那年离婚,当时在区级法庭母亲提出"双方共同承担儿子(我本人)的本科阶段的教育费用",但是法庭没有支持,并在判决书上写了法庭的意见,具体原文如下:"由于原,被告的儿子XX(我的姓名)已经年满18周岁,也不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条件,被告要求原告再支付孩子上大学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并且在判决书上已经有明文认可本人是在国家公办大学计划内统一招生的本科就读.明显和前文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相违背.致使本人本科阶段负债累累(欠条数张),目前仍为国家统一招生的硕士研究生,现在生活依然窘迫.
此案件是在03年一月判决的,但是开头提到的意见从1993年就开始实施执行了.法院的判决明显不合法.本人现在准备首先起诉这个南京市白下区法院,我是不是应该到南京市中级法院去起诉这个区级法院?具体过程如何?
注:由于个人原因本人想先起诉南京市白下法院,再等结果下来后再起诉我父亲.我想知道的是起诉南京白下区法院的过程如何?是否会得到支持,当我指出了判决不合法之后我该如何主张,还有就是2003年一月的判决,现在还能不能再次起诉了?
错判的后果是:本人到目前位置累计签条数张没有解决并且本人目前仍为国家统一招考公办大学硕士研究生计划内招生.目前生活依然窘迫,从03年判决下发至今,数年来得不到应有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