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责制?实行经济责任制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如题所述

经济责任制指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它是一种责、权、利相结合,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

中国股份制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是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将公司、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总指标加以分解,层层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基层单位及职工个人的经营管理制度。

责,是指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由此所担负的生产工作责任。主要包括计划规定的生产任务和履行经济合同承担的经济责任。使用各项资金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生产经营成果承担的经济责任等。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的每个岗位,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生产工作责任及经济责任都应有明确规定。

权,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应享有的经济权力以及由此而在生产工作中所享有的自主决策权力。主要包括:一定的生产计划权、资金使用权、物资支配权以及人事管理权等。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享有的各种权力,不但应与其承担的责任相适应,而且应具体通过他的生产工作岗位来行使。其权力范围和大小也应由其工作岗位的性质来决定。

利,是指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以及生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取得的经济效果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实行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公司企业内部各单位和个人所得到的经济利益的形式一般有两种,即工资和奖金,其主要形式是奖金。工资奖金都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

(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部门制度
现代国家日益趋向于混合经济、后现代主义、经济自由和经济民主化和合作主义,这使得国家法律模式越来越趋向于公私混合型,越来越注重对组织的协调与促进,注重对组织内部行为的管理与钳制,经济责任制正是在政府职能转变的前提下,成为政府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手段。在公有国家内,经济责任制与国家所有权紧密融合,使得其以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公有国家的特性使得其法律不断地对组织加以宏观和微观的调控管理,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一前提下与经济法完全融为一体。经济责任制本身是在经济法的理论、原则和价值观上建立起来的,它在公有社会内部,以制度的建设,实现了经济法的理念,它是公有社会中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之所以说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是由于:
第一,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上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制度体现。责权利相统一作为经济法上的核心原则,强调经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受国家强制力的评价性,强调责任的重要性。各经济法主体对国家、对社会都负有义务(责任),必须首先尽责,责字当先。这一原则能够集中反映市场经济对法律的要求,能够全面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它明确解释了经济法的本质,使之与民法、行政法等法律部门区别开来,使经济法成为一个有着显著独立标志的法律部门。

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作为经济法的责权利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仅是描述性的,从根本上而言,经济责任制的所有法律规范都要基于原则性法律规范来建立。当下级法律规范同上级法律规范相冲突时,应当遵循上级法律规范。

不可否认,经济法在其产生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源头,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出现的根本动机是维护公平竞争,保持自由的市场制度,限制垄断对于经济的消极影响,无论是美国的“谢尔曼法”还是德国的限制卡特尔法律规范的出现,其目的都是在于实现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在公有国家内部,经济法出现的动机则是实现经济管理的有序化,实现国民经济管理的科学化。尽管,一度在私有国家内,凯恩斯主义主张的国家干预使得经济法能动的实现国民经济管理有序化,但是事实证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条件,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从“战时经济法”、“统制经济法”到“复兴经济法”的发展,直至近日世界的经济合作主义,平衡协调的经济法的出现,市场制度对于国家和法律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经济责任制无论是在公有还是私有社会,都是以市场为基础的。在私有国家内部,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体现为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而在公有国家,由于国家所有权的发达,使得责权利相统一原则成为经济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因而经济责任制作为这一原则的体现,成为公有国家经济法的核心制度。

可以说,经济法的不同源头使得经济法在不同经济制度下体现出不同的侧重点,从而使得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有所不同。但是在公有国家内,强调经济责任制是经济法的核心制度,并不突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而恰恰相反,我们认为,将经济责任制作为经济法的核心制度,正是通过对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实现对公有组织的有效约束,使之与市场经济相融合,实现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公平和自由的竞争。因而,在公有社会中,经济责任制同维护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之间是相互促进和相互联系的,通过在具体法律部门上的促进,使得经济法的两大原则并行不悖,共同实现经济法作为市场基本法的使命。

第二,经济责任制是与现代法律的发展趋势相一致的,是与经济法的出现及其调整对象紧密吻合的,它从根本上反映了经济法的精髓所在。

传统理念中的法律,实质上是在国家(政府)--私人之间的二元世界中建立起来的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欧几里德式"的演绎体系。公法与私法的分野极为清楚,从罗马法以来,由私法中发展出来的近代法律体系,试图采用"类科学"性质的法律体系来完成对社会事实的诠释,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然而,随着企业组织规模的扩大,组织越来越成为在国家和个人之间异化物,组织的发展迫使国家和个人的传统权利受到限制,组织对于个人的权利实现了限制,对于国家则越来越具有对话的能力[24]。组织的发展显然突破了传统法律的公-私的二元结构,打破了传统法律部门的结构,法律体系内部的“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就是这一趋势的典型表现。

组织的扩大使得经济法的出现成为必然,国家对于组织的态度,从限制和管制发展到今天的合作和引导,更为重要的是,组织的发展直接推动了组织管理的发展,使得传统法律中的以个体为基础,实现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的法律制度不得不转向以前从未涉足的组织内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国家的角色的分离,政府对于经济效益的追求,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科学化的要求,使得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的根本任务是保证经济民主与促进竞争,其精髓在于对国家管理和参与经济的有序化控制,规范政府经济行为,防止滥用职权”。经济法的视野也在不断的扩大,经济法一开始是作为对组织的钳制的手段出现的,随着人的认识和社会、经济生活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使得经济法对于国家这个最大组织的行为进行调整。可见,理解组织的发展,是理解经济法的关键。

组织的出现是与经济的发展,与专业化、分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本世纪以来,组织出现了更为复杂的变化,即专业化和分工的进一步加强和组织一体化的出现,这以貌似矛盾的两个趋势,正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专业化和分工提高了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而组织一体化则节约了市场上的交易成本。这两个趋势实质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分工和专业化的趋势,使得人的角色化和职业化更为突出;而组织的一体化使得其组织管理更为复杂,现代管理学从它产生至今已经经历的两次革命就典型的说明了这一点。经济责任制是同这两个趋势紧密相连的。分工和专业化使得经济责任制越来越强调责任的角色化,它实质上意味着将法律责任概念逐步实现积极化,依据不同职位和不同角色来确定职责,是法律对社会生活发展的一个回应。而组织的一体化则使得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不仅仅局限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内部,组织一体化、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联营企业和跨国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使得单纯依赖于法人制度来确定组织这一原则力不从心,对这些组织体的法律调整,经济责任制的出现就是必然的。而经济责任制对这些组织的调整,正是在经济法的理念下完成的。

应当认识到,分工与专业化和组织一体化的进程,是合而为一的,任何对其偏颇的理解都是对现代经济生活的一种片面的理解,由此出发,市场同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也是密不可分的,经济责任制正是在这意义上,是以市场为基础而不是排斥和不兼容的。

公有制国家出现,一开始就注意到了组织的这一特性,它没有采取私有社会那种将组织的发展与扩大视为洪水猛兽,对之采取一种又恨又爱的态度,而是自然的将其纳入了国家所有权的范围,因而经济法基于它对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自然而然的形成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对其加以调控,由此使得经济责任制得到了发展,并成为经济法的核心部门法律制度。

第三,经济责任制是克服激励困境的重要途径,是提高管理水平的必要手段,因而它在经济法的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中居于核心地位,由此决定了它在经济法中的地位。

经济责任制以组织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在公有组织内部以及公有组织之间实行经济管理,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激励手段的完善和发展。激励在广义上与管理是一致的,它是通过一定机制来对人的行为加以引导,良好的激励对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是不可缺少的,“激励因素无所不在,承认它也罢,不承认它也罢,它总是在无声无息地影响着经济系统的运转”。对于既定经济制度而言,自觉的避免和消除不利的激励因素,采取和创制有效的奖惩制度,对于经济效益以及经济个体热情和积极性、创造性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激励问题的出现,从根本上来说是与个人主义相联系的,它是由于个人对于私人目标或利益追求所导致的。因而,在公有国家出现之后,经济个体经济利益与经济目标的冲突往往使得组织利益与目标得不到实现,因而通过一定的激励机制来实现对经济个体行为的引导,就是公有国家经济生活中所要面临的首要问题。激励与管理的统一性,使得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国家的经济管理中居于核心地位。

对于激励,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来理解,激励的提出和研究,往往局限于管理学和经济学中,因而经济激励往往局限于竞争性组织之中,我们认为,经济激励从根本上而言,是与组织和管理相连的,因而对于政府的经济管理而言,经济激励同样是极为必要的。对于我国这个行政属性极强,政府的经济管理无从约束的国家而言,通过有效经济激励来实现对政府行为及其成员行为的引导不仅有重要的意义,更是进一步实现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良性制度变迁的必备条件。

公有国家存在着激励困境,它是指在国家所有权的实现方式中,国家所有权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不相兼容,它实质上表现为竞争性组织的独立性问题,即国家实现其共益权目标,则对竞争性组织的钳制加强,反之,若实现其自益性权利,则势必应当放松对竞争性组织的约束,而竞争性组织的管理往往类似于官僚层级组织,因而,经济效益无从体现,竞争性组织往往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势必是对国家所有权中自益权的侵蚀,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目标无从实现,同时导致资产的流失。这就意味着,国家作为所有者和经济管理者的自益性权利和共益性权利在通过单一行政约束机制实现国家所有权方式中存在反比关系,以相互牺牲为代价。在宏观上,则形成“国有企业资金陷阱”,它又表现为政府、银行和企业三者连带关系的恶化,形成一个恶性循环。因而,使得经济改革仅仅是一种增量式改革。激励困境,实质上是理解公有国家的种种弊端,以及经济制度变迁特性,和国有企业的“软预算约束”的关键所在。其根源在于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方式不合理,没有相应的制度建设来实现对经济管理行为的有效约束,没有相应的分权式资源配置方式作基础,这两个基础条件的缺乏,使得公有国家激励制度不能实现对经济生活的有效调整。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出现的“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国有企业独立经营权的难以实现,国家不得不采取“粗放式增长”、“通货膨胀式增长”等等现象,其根源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经济责任制同各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关系
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法律制度,经济责任制同其他经济法律部门之间是完全融合在一起的。可以说,经济法的每一个法律部门及其下属的法律规范,都包含有一定的经济责任制法律规范或其因素。

第一,经济责任制同国家所有权之间的关系。国家所有权实现方式从根本上而言,是经济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涉及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无论是既有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其改革,还是依法掌握特定国有资产的机构,企业与其它主体合资经营公司企业,都离不开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制度”。同时,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部,国有资产的经营形式等法律规范就是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所谓资产经营形式,是指用以落实企业法的规定,具体规范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保障双方权益的企业经营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形式”。国家所有权的管理和实现要依赖于经济责任制,国家所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权,它不能在法律仅仅保护其对于财产的“支配权”的基础上自己实现组织管理关系安排,因而它必然依赖于经济责任制对于组织管理关系的调整。因此,国家所有权制度成为经济法的法律部门也是必然的。

国家所有权制度同经济责任制是不可分离的,任何离开经济责任制的国家所有权必将出现种种官僚主义、内部人控制等等弊端。权力腐蚀人,绝对的权力绝对的腐蚀人,在国家所有权制度内,由于国家作为一个拟制体,它在现代国家必然依赖于科层制度(官僚制度)来实现,因而,无论是对于代表所有权的政府,还是享有经营权的竞争性主体,都具有追求自我利益的趋势,因而,要实现国家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对这些组织加以约束。经济责任制将责任放在第一位,强调法律上受强制的义务。因此,国家所有权与经济责任制是相辅相成的,是表里的关系。

第二,经济责任制与经济管理制度的关系。经济管理制度是经济法的重要制度,在政府已经日益参与经济调控和直接经营的今天,试图恢复纯粹的自由主义是不可能的,现代各国均采取了“混合经济”。国家采取主动式的经济管理也是经济法的根本所在,而国家一旦采取了主动介入的态度,就不可能回头。因而,经济管理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政府经济管理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失灵”,但是,政府参与经济管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能够将经济管理好,同时,政府的经济管理并不能代替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府同市场应当是互补的。政府官僚机构的特性,决定了它不能自然而然的以经济效益作为经济管理的目标。

应当看到,经济法中的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其中有关经济管理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构成了经济责任制中一般经济责任制的内容,我国的既有法制中,这部分的规范往往是通过行政法来实现的,因而,在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同时,经济责任制的确定是经济管理法律制度完善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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