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就下列关于“学习期间的
工龄计算”自已对号,看自已属于那一类人员。
学习不是工作,因此学习期间,一般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国家曾在不同时期作过脱产学习期间可以计算工龄的规定。
1.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3]292号
2.在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经组织批准提前抽调正式参加工作(脱离学习,列入抽调等位职工编制发工资),后又复学的学生,其在复学前参加工作的时间应计算工龄。——教育部[1963]教人字戴字第22号
3.建国前,在
革命根据地、解放区,中国共产党开办的军事学校、干部培训班以及中国女子大学、陕北公学等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8]组通字10号
4.高等学校的毕业生正式分配工作,到工作单位报到后被选送出国的,本人在国外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工龄从分配工作开始领工资的时间计算。——教计字[1978]036号、劳薪字[1978]3号
5.197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凡经组织调派,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可计算为工龄。
凡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离职报考进入学校的,学习期间享受校发助学金待遇的,其学习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学习前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6.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经组织安排顶岗劳动,其工龄计算……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计劳业字[1972]85号、[1982]劳险便字9号
7.今后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1982]国科干五字084号
8.革命军人复员、退伍后,再考入各类学校学习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原在部队时的军龄,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中劳薪字[1962]292号
9.学徒工在学习期间……送
劳动教养……劳动教养的时间不能计算工龄。但是劳动教养前后的学习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2]34号
10.技工、半工半读等学校从社会上新招收的学员,……其在校学习期间都不能计算
工作年限或工龄。——计劳业字[1972]43号
11.工作人员原系学生或在业人员,解放后参加军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如已取得军龄,应计算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大学学习,在学习期间不计算工作年限。——国人办字[1957]3021号
12.集体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到
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其在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字[1982]25号
13.关于文化革命前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抽调出来工作,后又复学者,他们的毕业时间应按复学后实际毕业时间计算。——教计字[1980]144号
14.国家职工自费到国外上大学或当研究生的,以批准离开国境的下一个月起不计算工作年限。——教计资字[1982]05号
15.1961年、1962年
国民经济调整时……原59级、60级学生休学,直到1963年(或1964年)学校复办,部分学生返校复学,后又因“
文化大革命”推迟了学生毕业分配的时间,对这部分学生的毕业时间……可按入学时规定的学制计算;参加工作时间,仍按分配工作时领取工资起计算。——教职字[1983]02号
16.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计字[1980]279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7.1979年以后考入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教计字[1980]279号、劳险字[1981]4号、劳人险函[1986]4号
18.在1957年至1966年期间因思想政治问题受到批判而被开除学籍、党籍、团籍,未分配工作的学生(指那些以思想政治性质的问题为依据或主要依据错被处理出校的在校学生,不包括各年因政治问题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也不包括各地区办的专科学校在1960年至1962年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而精简、压缩、处理回家、安置支农的学生),他们的工龄均从离校起计算。——
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0]50号
19.凡在原
北京俄语学院留学
预备部学习,准备派往苏联及
东欧各国的留学生,后因改变计划未被派出国而插入国内各高等学校学习的,他们在北京俄语学院留苏预备部学习的时间,可与以后的大学学习时间合并计算为实际学习年限。——[1983]教外派字706号
20.职工被组织调派到各种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原工资的,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由学校发调干助学金的,不计算连续工龄。——劳人部劳人险函[1986]4号
21.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23.凡参加革命工作前在各类中、小学学习的学生,包括在延安中学、延安保育小学学习的,均不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组通字[1986]27号
24.经组织同意,职工在工农速成中学、文化补习学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劳人险函[1986]4号
25.出国留学人员的工龄计算。
⑴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
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发[1986]107号
⑵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同
公派留学人员相同。——国发[1986]107号、教高[1990]01号
⑶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计算工龄。——高教[1990]01号
27.五十年代赴苏联、东欧国家的留学人员,凡获得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的时间均计算工龄。凡由国内派赴苏联、东欧国家直接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本人在国内考取(或被选定)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即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学习或在国内学习、锻炼准备的时间)计算。凡在苏联、东欧国家学习一段时间后,再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者,其工龄从正式获准攻读博士、副博士学位之日开始计算。——教计字[1988]125号
28.国内
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教字[1990]01号
29.乡村医生不属国家职工,因此,乡村医生在1970年至1978年被推荐到卫生学校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人薪司函[1990]7号
30.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教高[1990]01号
31.“
文革”前赴苏联、东欧国家留学的本科生,所学专业与国内专业相比较,凡学习时间(包括在俄语预备部和国内高校学习及实习、锻炼的时间)长于国内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学习时间均计算工龄(不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最低不得少于4年)。
改变计算工龄的起始时间后,在享受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时,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视为参加工作时间。改变工龄计算时间均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改变工龄之前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不予追补。
凡符合改变工龄计算时间的工作人员,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可从开始计算工龄的时间算起。——人薪发[1992]11号
32.入学前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学员,在中学补习和高校学习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教人[1992]33号
35.入学前为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企业职工的,在大学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按国家教委、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1987]教计字1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教人[1992]33号
36.技工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中劳薪便字[1967]686号
37.民航院校的学员是无军籍人员,其性质与地方技工学校相似,因此,学员在校学习期间不应计算工龄。——供财字[1972]2033号
38.因“文革”延期分配工作的1966至1969届大专院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应毕业当年的9月1日(春季毕业生从应毕业当年2月1日)起计算,其中因个人原因超过当时规定报到期限的,其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从本人报到之日开始计算。——人薪发[1994]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