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 离职证明有用么

在深圳 原单位做销售工作近两年 但是没签订劳动合同,个人突然离职 并以劳动合同未签向劳动局提出仲裁,由于其他原因撤诉后,要求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其一直拖延,还有工资未结算的.
请问 离职证明是否真的很必要,这种情况不开 会有什么问题
很庆幸离开了这种公司 但是也不想后期与其有任何瓜葛 搞清楚了好些

本身也不是什么要害部门工作 销售工作而已 如果不开证明 此类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 是否也就没有约束力 突然自动离职员工也就不必对原单位产生义务和责任 同样不影响以后再同行业就职

  根据你的情况,现在答复你:
  1、“此类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 是否也就没有约束力 突然自动离职员工也就不必对原单位产生义务和责任 同样不影响以后再同行业就职 ”?
  答:虽然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约束力的。所以你要离职也应当按照正常的离职手续办理。对你而言,如果就职其他行业一般不会受前面的离职影响,首先你们没有签合同,就是没有“竞业限制”这方面的约定。你这行业也不涉及行业的保密规则约束。所以不用担心。
  2、“离职证明是否真的很必要,这种情况不开 会有什么问题”离职证明对你来说没多大意义。除非有些单位在聘用新员工的时候会有要求你要有原公司的离职证明,这样对新的单位比较保险,他们不想要有一个未办理正常离职手续的人进入他们单位,避免日后发生的纠纷。有些单位是不需要的,因为他们有理由相信你现在确实是一个“单身”。这个你自己掂量。但是你要求原公司给你出具离职证明,他们是有这个义务的。不给开证明你可以到劳动局投诉。
  3、针对你的情况,可以给你提供几点建议。首先,虽然你在劳动局撤销仲裁了,但是你可以继续申请仲裁。因为你可以原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对方给予你两倍的工资,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一天开始到你终止劳动关系那一天。其次,如果用人单位未给你缴纳社医保的话,你可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而要求对方给你经济补偿。你在工作两年,可以要求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后,你可以拿以上的理由与公司协商解除你的问题。如果不行的话,再仲裁一般是可以解决的。
  列几个法律依据,提供你参考: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看这一最后一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希望我的意见能为你提供帮助,要勇于那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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