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如题所述

从性质上而言,物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物权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而产生的权利。其产生根据在于物权是对客体进行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当物权人的支配权受到他人侵害时,为恢复权利人对客体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人才应行使此项请求权。

物被他人以占有以外的其它非法方式妨害的,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应该说,妨害不论经过多少时间,法律都不认可其合法性,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且妨害行为或状态的延续,决定了即使适用诉讼时效也无法计算起算点,诉讼时效的设置也就失去了现实意义。

扩展资料:

一、物权请求权的主要类型

(一)返还原物请求权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三)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恢复原状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的主要性质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其次,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权能。

三、物权请求权的竞合状况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其一,物权请求权与合同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其二,物权请求权与因侵权行为而生的请求权的竞合。

其三,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能否竞合,存在争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权请求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21

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一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扩展资料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时效具有强制性,任何时效都由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约定都是无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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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4-11-26
区别情况如下:
 物权法规定的物的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合称为物权请求权。它们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也要具体分析。
  1.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如下:首先,抽象地说,物权请求权因其与物权密不可分,原则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免造成它与物权本体相分离,使物权失去防御系统的保护。其次,如果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在物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因时间的经过,侵权人就可以永续地侵害他人的物权,显然无效益、无正义可言,违反社会秩序的要求。再次,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属于一个侵权行为尚未结束的状态,诉讼时效不开始起算;该侵权行为停止时,诉讼时效的起算又失去其意义。所以,排除妨害请求权不会产生诉讼时效问题。一句话,排除妨害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在任何时候,权利人都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物权,有权请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规定,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妨害预防请求权不适用消灭时效,就是例证。
  2.至于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可以见仁见智,不同的立法例的态度不尽相同。例如,《德国民法典》原来区分登记的物权和不登记的物权,对基于后者产生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于消灭时效(第194条第1项及其解释)。民法理由书论证其理由为:物权请求权若不因时效而消灭,则容许有许多年不行使的权利继续存在,有害于交易安全。物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的结果是,对于占有人不得请求返还,而所有权仍继续存在,所有人得因其他原因再取得占有,或对于非占有人的承继人(如盗取人)请求返还,以举所有权之实。然而,这样规定的结果并不理想。为此,《德国民法典》有所补救,于第902条第1项规定,由已登记的权利所产生的请求权,不因超过时效而消灭。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在消灭时效制度方面修改动作较大,于第197条第1项第1款明确规定,基于所有权和其他物权产生的返还请求权,因30年不行使而罹于消灭时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德国民法典》第902条的规定未被修改,继续有效,故在德国现行法上仍然是,已经登记的物的返还请求权,不适用于消灭时效。正如沃尔夫教授所言,对于土地登记簿中登记的土地权利,第902条规定,只要不是涉及到可以回溯的履行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如第989条、第990条),那么,不动产权不适用时效规定(第902条第1项前段)。因为不动产登记中不能反映出其存在和内容(判决BGHZ 60,235;BGHNJW 1987,187,188)。
  在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上,笔者的初步看法如下。
  首先,在法律不承认取得时效制度的背景下,物的返还请求权不宜适用诉讼时效。因为当物被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未请求返还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便视为诉讼时效完成,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抗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可以继续占有本属于物权人的物,形成物权人空有物权之名而无物权之实,占有人拥有物权之实却无物权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会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不应为良法所允许。
  其次,在法律同时承认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的背景下,虽然可以规定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但在取得时效期间长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况下,仍存在一段物权人空有物权之名而无物权之实,占有人拥有物权之实却无物权之名的不正常局面,社会秩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这是因为,法律一般对于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或者称作消灭时效)分别规定了长短不等的时效期间,一般情况下是取得时效的期间长,而消灭时效的期间短。当消灭时效期间届满,无权占有人可以抗辩物权人的返还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因取得时效期间尚未届满而未获得对于占有物的物权。这意味着这种方案存在瑕疵。还有,有学者为避免两种时效在衔接上的一段空当,将两种时效的期间设计得一样长短。笔者认为,这仍然消除不了上述空当,因为两种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不同,取得时效期间自占有开始起算,而诉讼时效期间,在我国现行法上,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应予指出,在德国民法上,存在着消灭时效期间长于取得时效期间的情况,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和其他物权,《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规定了30年的消灭时效期间,而不是通常的3年。对于动产,善意的占有人可以通过取得时效(《德国民法典》第937条)取第3页共3页得,而不必适用30年的消灭时效。通过取得时效,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以及其他物上请求权。这样,就不会发生上述空当的问题。假若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就某些权利类型也采纳了这种模式,其结果相同。
  再次,如果一定把物的返还请求权作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那么,也应重视《德国民法典》及《德国债法现代化法》的思路,借鉴日本民法及判例的观点,即区分登记的物权和不登记的物权,对基于后者产生的物的返还请求权,适用于诉讼时效。
  最后,物的返还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还需要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上加以回答。如果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仅仅是基于自己享有的物权以及相对人对物的无权占有,那么结论就是上述的观点。如果物权人请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来源于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那么,因判决或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既判力,即使败诉方不履行返还占有物的义务,也是胜诉方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问题,裁判机关便不会再受理该当事人的同样的诉求,否则,便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于此场合,没有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余地。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8
  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也不适用于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参考:
  1、物权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_kZtJmzUOw10yqj1vIe-zupRmmwEFm15JiBvu7vCidY_fBfSfpmdd27DNpZG8FPkADRNyqvGUmtbjh5yADOtK
  2、诉讼时效_百度百科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I4EDOcrCVeiCG8LxidhqhBcp7--rOKAGOZqLcGvfhlQHFQefnD8a8X9dThPRg4YH1GR8QfCNLC3Oo0olQ4B72a
第4个回答  2018-08-03
  一般的物权请求权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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