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有人说是债权,有人说是物权,也有人说是准物权!目前我国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都是约束债权请求权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会碰到越来越多的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困境,希望得到权威的有依据的解答,谢谢!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约,其理由如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首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人享有的在其物权受到不法侵害或有受到不法侵害之虞时得以请求公力予以救济的权利,因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是以物权存在并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为前提,不是独立于物权的,其命运应与物权相同,而物权本身就是无期限权利。

其次,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有排他效力,该效力具体体现为物上请求权,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返还原物五种请求权。若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使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相分离,物权尤如空中楼阁,将被架空,有名无实,有违立法本旨。

最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并不会因之失范。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是民事时效制度中相互独立、相互补充的两种制度。物权请求权虽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仍要受到取得时效的制约,因此,不会出现纵容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助长权利滥用之弊,更不会出现权利失范现象。

扩展资料

我国现行的物权法规定了以下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排除妨害请求权。

消除危险请求权。第3,4项请求权规定在物权法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恢复原状请求权。第36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损害赔偿请求权。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物权请求权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3-08-28
学界分三种观点:1、否定说2、肯定说3、区别说(有限肯定说和有限否定说)
  本人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
  
  1、 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请求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物权请求权则多于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适告发生。一旦发生,物权从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确定。
  
  2、 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或者趣旨能够通过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得以实现。如所有权返还之诉,能够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
  
  3、 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减少交易的成本,加快商品的流转,法律的意旨在于用弥补处分权能欠缺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假如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始终让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然相互冲突,必然会造成法律价值理念的冲突。
  
   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权属状态比较明确。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间接承认了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4、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法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似乎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必要。但是如果不法行为已经发生,然而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止争定纷。如不法行为人暂时占用所有人的车位,在要求下停止了妨害所有人的使用权。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容易造成诉累,使其他人疲于诉讼,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有要求他人不得加以侵害的权利。如你列举的:“有权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这是物权本身所具有的权能。
但是,物上请求权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则属于已经转化了的物权,因具有债权的属性,所以,适用诉讼时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13-08-28
物上请求权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所特有的物权法律制度,是物权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德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具体规定了物上请求权。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我国民法未将物上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对待,而是将其置于侵权请求中。我国《民法通则》第六章“关于侵权的民事责任”,将各种侵害物权人的权利或妨害物权的请求权都在于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对于侵权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民法通则》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等责任形式。尤其应看到,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统一的诉讼时效制度(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不论是基于违约还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基于侵权的请求权包括了物上请求权,因此,我国民法不存在物上请求权及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则。然而这一立法并不合理。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物上请求权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由此产生的矛盾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对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未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
第4个回答  2013-08-28
通说认为,只有物上请求权的部分权能适用诉讼时效。
1、物权确认之诉,当然不适用诉讼时效;
2、给付之诉中的请求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也不适用诉讼时效 因为针对的是一种状态;
3、给付之诉中的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4、给付之诉中的请求损害赔偿为债权请求权,当然适用诉讼时效。
但唯有争议的是,返还原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并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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