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如题所述

  学界分三种观点:1、否定说2、肯定说3、区别说(有限肯定说和有限否定说)  本人支持肯定说;理由如下:  1、 物权是绝对权,即以一般不特定人为义务人,而要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权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物权乃直接支配其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之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任何权利,无论是物权还是请求权,为发挥其功能或恢复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都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行使。债权请求权原则上于债权成立时,当然随之存在。物权请求权则多于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适告发生。一旦发生,物权从绝对权变成了相对权,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身份确定。  2、 物权请求权的功能或者趣旨能够通过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方式得以实现。如所有权返还之诉,能够使物权恢复到原有状态。  3、 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以占有为其公示方式,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减少交易的成本,加快商品的流转,法律的意旨在于用弥补处分权能欠缺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假如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始终让物权处于不稳定状态,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和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必然相互冲突,必然会造成法律价值理念的冲突。  不动产以登记作为其公示方式,权属状态比较明确。如当事人未约定典期的,出典人得随时返还典价回赎典物,但出典后经过20年不回赎,典权人即取得所有权。间接承认了不动产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制度。  4、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法行为始终处于持续状态,似乎没有规定诉讼时效的必要。但是如果不法行为已经发生,然而并没有造成实质损害,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利于止争定纷。如不法行为人暂时占用所有人的车位,在要求下停止了妨害所有人的使用权。如果不规定诉讼时效,所有人可以随时提出诉讼,容易造成诉累,使其他人疲于诉讼,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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