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如果房产证上有子女的名字:
1、子女未成年时,除为了孩子的利益外,不得处置,买卖时必须经过小孩的同意,是因为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必须证明买卖是为了利于小孩不损害其利益;
2、孩子成年后,处置行为需要经过家长和孩子一致同意。
房子是大人和小孩的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掉。如果小孩还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监护人(父母)必须是为被监护人(子女)的利益处置房产,比如被监护人因教育、出国、重大疾病费用出现困难,并提供与此相关的真实证明资料。
因此,有两种情况是:等小孩年满18岁后,并经小孩同意再处理房子,或者到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才能交易该套房产。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但仅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具一个“书面保证”,显然不足以约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乱处理的行为。
而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发生了纠纷,还会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责任向登记机关转嫁,认为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所以对于“娃娃房”,登记机关只能通过加高门槛来减轻责任。
交易流程:
首先需要携带父母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的户口本、出生证明、房产证等原件到公证处办理未成年人监护公证,保证不侵犯未成年人的利益;
父母以上述理由处置未成年人房产的,必须提供监护人签名保证其具有监护人资格,和出售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证书,且保证书须经公证处公证。
如未能提供出生证明的原件,也可以到医院办理亲子鉴定。以亲子鉴定的结果代替出生证明;由于业主是未成年人,房产交易时并不需要孩子到交易现场,但其父母需持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及孩子的户口本到房管局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另外,父母出售房地产所得款项将全部用于抚养未成年人。否则,日后孩子一旦提出异议,认为父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父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避免一些“麻烦”,一些家长买房时,直接在房产证上填写了未成年孩子的名字。谁能想到,等急于把房子出手套现时,才发现“麻烦”真的来了。
法律并未限定购房者的年龄,因此可以以未成年人的名义购买房产。大部分家长觉得是自己花了大半辈子的积蓄出资买房,房子只不过是登记在子女名下,因此房子还是自己的,可以由自己处置。其实不然,房产已然登记在子女名下,就产生了法律效力,非产权人不得处理。
《民法通则》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父母处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必须是出于为子女利益考虑;
如果明显不利于子女财产利益,那么就属行为违法。此外,对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的认定,必须要相关单位出具证明文件,这非常麻烦,也造成了当年登记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房产转让、抵押等难以操作。
案列:
家住濮阳的张某,儿子今年8岁。2007年,为了儿子能到郑州上小学,他在郑州市某住宅小区买了一处房产,办房产证时特意将儿子的名字也写进了房产证。
眼下,他和妻子打算带儿子回濮阳上学,并想把郑州的房子卖掉,却遇到了问题,房子无法过户。他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被告知房子是他和儿子的共有财产,必须经过孩子的同意才能卖掉。
但他的儿子还未满18岁,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对自己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因此,只有等他儿子年满18岁后,并经儿子同意才能处理这套房子。
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事大厅产权交易登记办事窗口一位工作人员说,类似于张某的情况并不鲜见。“这几年,‘娃娃房主’在不断增加,现在平均每20件办证材料里,就会有1件业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然而一旦父母出于某种原因需要转让房产,或者是想用孩子名下的房产抵押贷款,都会像张先生一样遇到麻烦。”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但仅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具一个“书面保证”,显然不足以约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乱处理的行为。
而有些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理未成年人的房产发生了纠纷,还会将本来属于自己的责任向登记机关转嫁,认为登记机关没有尽到审查义务。
所以对于“娃娃房”,登记机关只能通过加高门槛来减轻责任。比如广州市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时,应由有关单位或团体出具关于监护人资格和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
武汉市规定未成年人房产若需要转移或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承诺对其被监护人房产转移、抵押后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国外也有相似的做法,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开始的新的经营事务、订立合同和实施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经家庭法院批准才可实施。
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做法又不统一,这种具体操作层面的做法往往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质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登记办法
房产证上有孩子的名字应按如下要点进行交易:
1、买卖房产时需要取得孩子监护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法律明确规定了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财产的限制条件,即必须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子女未满18周岁,父母想出售或抵押子女名下房产的,则需要首先取得所有监护人的签名及同意出售或抵押的文件,确认其监护人资格后,还需要签订保证书,确保出售或抵押子女名下的房产是为了子女的利益,否则不能出售或抵押子女的房产。
2、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时,房产难被收回
《合同法》、《物权法》对赠与及房屋产权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父母出资购房,把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意味着父母把这套房产赠与了子女,只有子女才对这套房产拥有所有权和支配权。若日后父母老了以后,子女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就算父母想收回房产,也会遇到很大的法律障碍,除非子女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父母可以撤销赠与。
3、房产继承权问题
如果子女在婚后不幸去世,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其父母、配偶、子女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权继承逝者的所有财产,不是房产的产权全部归还父母或由父母继承。就算房产是婚前财产,其配偶仍享有继承权。
扩展资料:
比如,广州市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时,应由有关单位或团体出具关于监护人资格和监护人出售未成年人的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的证明;武汉市规定未成年人房产若需要转移或抵押登记时,监护人应办理公证手续并承诺对其被监护人房产转移、抵押后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国外也有相似的做法,比如德国民法典规定,监护人以未成年人名义开始的新的经营事务、订立合同和实施单方法律行为必须经家庭法院批准才可实施。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各地的做法又不统一,这种具体操作层面的做法往往因为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质疑。
解决“娃娃房”问题,一方面要在房屋登记窗口处加强法律宣传,让登记“娃娃房”的父母在登记之前,对登记的风险和后果有一定的了解;另一方面,对确属于未成年人的房产,也要加强保护,特别是要完善未成年人房屋转移登记的法律规定,加大对监护人是不是“为被监护人利益”的审查力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通法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