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师网咨询:子女过继给他人后是否享有继承权?

如题所述

子女过继他人后,对亲生父母失去继承权,对养父母具有继承权。

一【子女过继他人属于送(收)养行为】
我们平常所说的 “ 把子女过继给他人 ”,事实上属于一种送养和收养的关系,按照《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该子女与亲生父母丧失一切权利义务关系,与养父母成为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对亲生父母不再具有继承权,对养父母具有继承权。

二【《收养法》规定子女与生父母关系的丧失和与养父母关系的确立】
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继承法》规定养子女对养父母具有继承权】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6-07-04
  我在大律师网里面看到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对应问题依据的内容如下: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 议办理。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 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 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 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 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6-07-04
只要有抚养关系,继子女同样享有和婚生子女同样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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