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上海的在2007年11月与公司(合资企业)签订的合同,为期3年要到2010年的11月到期,现在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想问下
1、赔偿金应该怎么计算?
2、是按照上海市平均工资还是按照公司的平均工资计算呢?
3、是否应该按照双倍来赔偿呢?
谢谢各位阿~~
合同未到期时公司提出解除的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另外,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赔偿金怎么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