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在2006年的5.1黄金周假期,甲、乙、丙、丁四人参加了“黑神马”旅行社组织的某地旅游团。在旅行过程中,旅游车并没有按照广告及旅行社声称的路线行驶,减少了旅游景点并改变了行程。第一天晚上入住第一家宾馆(声称为三星级但实际并没有被评定星级),尽管餐厅墙上贴有注意路滑的警示牌,但是由于餐厅地面留有顾客撒下的稀饭没有清扫而导致甲不慎摔倒造成骨盆骨折。甲被团友送往当地医院时,因没有带够住院所需的费用而无法住院治疗,医生对其采取临时处理措施后让其离开了医院。由于没有及时做手术,再加上长时间的路途颠簸,甲被抬回家后送到医院住院做了三次手术,误工半年。
问题:旅游团的成员应该如何索赔?甲摔伤应由谁负责?甲做三次手术的费用及误工等损失应由谁承担?
提示:旅游广告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警示标志的作用;旅游安全与酒店经营者的责任。
案例二
2004年10月3日,陈某在某酒店的一间包房内招待客人,自带酒水,消费金额为人民币300元。在结账时,服务员指着墙上的告示说,客人总共自带了两瓶白酒,酒店每瓶收开瓶费40元。因此消费金额为380元,另加15%的服务费共计437元,但是,该包房的最低消费为500元,因而要求陈某支付500元。陈某觉得很不合理,为此与服务员争论起来,后来被迫支付了500元才得以离开,离开前陈某要求经营者开具发票并注明收取“开瓶费”和“最低消费标准”,但是酒店以当天发票以用完为由,只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只记载了“收到餐费500元”)。
问题:在此纠纷中经营者有哪些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可通过什么途径解决?
提示: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维护权益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