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甲和乙是某市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的董事。1993年2月,甲乙二人又和丙合伙办一所饮料厂。生产“红豆牌”饮料,其产品与甘之泉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牌”饮料差不多,口味。选料。技术基本相同。同年3月,甘之泉公司发现了甲乙另办饮料厂得行为。经董事会罢免了甲乙的董事职务。同时要求甲乙将其在经营饮料厂期间的所得收入10万元交回公司,甲乙不同意。辩称:两厂生产的饮料品牌不同,互不干扰,我们凭劳动收入为什么要交回公司?于是公司董事会决定向法院起诉.
试问:(1)甲乙的理由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2)公司董事会的行为是否恰当?

1、甲乙的理由没有道理,经济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2、董事会的行为是恰当的,经济法规定,公司董事不得自营或同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同类业务,否则,收入归公司所有,获利巨大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3-7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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