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理学的案例分析提题,请帮忙分析下

1996年6月。陈某(女)与李某结婚。97年产下一子小海。05年协议离婚,按照约定李某每月付小孩的抚养费500至其十八岁,并可每月探视小海一次。06年元月,陈某以李某非小海的亲生父亲为由拒绝李某探视小海。经亲子鉴定确定小海非李某的亲子。李某提出要求陈某返还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离婚后为抚养小孩所支出的全部费用。陈某以小海与李某已经构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为由拒绝返还其抚养费用。问
李某与小海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为什么?
李某要求陈某返还因抚养小海指出的费用是否合法?为什么?
你如果是法官会怎样处理?说明理由。

1.李某与小海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为什么? NO。 这种抚养关系可不成立,因为在李某与陈某未离婚前存在着监护人的关系,而离婚后这种关系已经消失,而后又发生非亲子关系,所以抚养关系可以不成立。
2.符合法律:如果亲子鉴定结果小海确实和小海不存在血缘关系,陈某是没有义务履行每月付给小孩抚养费500至其十八岁的。
如果我是法官, 我会判决原告陈某有权利要回自己在履行义务期间所付给陈某的没月5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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