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员工属于正式员工,但跟标准的劳动关系有点区别,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仅订立口头协议。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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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合同一字之差全日制员工秒变“钟点工”
这几天,农民工金敏珍忙着整理材料打官司。3个月前,拿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的败诉裁决,她心有不甘。“凭啥当了6年钟点工,不交社保,被辞了还不给赔偿,说得通吗?”
6年前,金敏珍到辽宁大连甘井子区一家互联网服务公司做保洁员。公司承诺每个月的劳务费是2000元,还与她签了三年“劳动合同”,签合同不怕随意被辞,没多想她就签字了,其间,她续签一次。本想着“多年媳妇熬成婆”,今年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可春节后,公司无故解雇她,她申请双倍赔偿,仲裁庭没支持她,只因她签的是“非全日制劳务合同”。
近年来,一些企业打擦边球哄骗农民工签“非全日制工”的用工协议或劳务合同,却干着全日制员工的活儿。《工人日报》记者采访发现,这些农民工时薪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被辞得不到赔偿,中招后也难得到法律支持。
每天工作超4小时的“钟点工”
58岁的辽宁瓦房店籍农民工金敏珍,在女儿去深圳工作后,一直独居。2012年2月,为了不耽误工作,她在市区租了每天30元的床位。每天7点,她都会准时出现在公司的工具间。
按要求,每天7:30-9:00,15:00-16:30清扫、拖洗4个楼层的地面,擦洗台面和玻璃门,倾倒洗手间和茶水间的垃圾、废水。中午她在休息室吃完饭后,就出去清理地面垃圾。此外,她每天负责给会议室打水,打扫会议室等工作。
“签合同时没注意名称,就顾着看工资和工时了,谁知道一字之差差别这么大。”金敏珍后悔地说。今年2月被辞时申请赔偿,才被告知自己签的是非全日制合同,不能获得赔偿。
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依据是,根据劳动合同法68条、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敏珍无法提供每天工作超过4个小时的证据。因此,仲裁裁决不支持金敏珍的诉求。
事实上,金敏珍仅是众多被骗的“钟点工”之一。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农民工维权律师王金海告诉记者,他帮助农民工维权,发现过几十起。在全国范围这类案件会更多。
“用工单位用口头协议或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的形式雇佣农民工全天工作,不仅工资给的不足,有些时薪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不缴纳工伤保险,甚至连意外伤害险都没有。”
偷换概念让农民工防不胜防
记者随机采访30位来自保洁、促销、婚庆、演艺等雇佣“钟点工”较多行业的农民工,反映他们都不同程度遇到过这种问题。一些不法用工单位利用这点,偷换概念将“全日制合同”改成“非全日制合同”,何财三就是受骗的农民工之一。
2017年1月,何财三到沈阳某大型烤肉连锁店做烧炭工,每天工作时间为11点~21点,午休2小时,月薪1800元。总经理承诺说,只要他干满一年,公司就会给他缴纳社保。
但是,一年后,何财三再提此事,总经理不认账,还说他是个钟点工,不缴社保不违法。“我带着合同找律师咨询才发现,我以为的劳动合同,其实是非全日制劳务合同,申诉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何财三说。
不仅如此,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混淆视听,把临时用工说成钟点工。今年7月,沈阳异常炎热,某品牌空调维修人手不够,雇用孙德龙作为空调维修工,口头约定月薪1800元。每天早8点到晚21点,孙德龙要跑10余家,中午饭顾不上吃,常在路边买个鸡蛋饼,一整月没休息。
可他发现和他一同工作的老员工月薪3500元,感到委屈的他找到总经理孙学文,孙学文答复说:“你是钟点工,单位也不考核你,有活就干,没活就放假,连临时工都不是,怎么能拿正式工的钱呢?”这让孙德龙信以为真。
事实上,许多农民工对临时工和钟点工的区别不甚明白,更不用说申请不足的工钱了。“应聘时,就算老板会告知你是临时工还是钟点工,我自己都搞不明白,更别说看懂复杂的合同或协议了。”郑丽华说。
她做保洁10余年,从来都是工作4小时以上,身边做保洁的多半如此。“干这行的没啥技能,能赚到钱就不错了,要是觉得钱太少,大部分人选择离职,而不是维权。”
专家支招化解维权难
“雇佣钟点工可订立口头协议的法律规定,让农民工们拿不出证据,知道被套路了却很难维权。”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郭忠旭说。
劳动合同法第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他告诉《工人日报》记者,大部分的口头协议都成了空口无凭,约定的时薪是多少、工作时间多长都无证可循。
而且大部分的钟点工不打卡、不做考勤,很多企业的员工名册里也没有任何记录,没有工作证明,“钟点工”无法证明自己工作超过4小时,维权难度非常大。因此,应当从立法源头来细化完善法条,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留好人证、相关证据也可维权。”王金海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发现,许多农民工在被辞退后才想搜集证据,而一些不良单位早就隐藏、销毁、删除了,致使法院工作人员取证难度很大。“
其实,除了考勤表、打卡记录外,工友在内的人证,上班期间交接班记录,能反映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岗位工作职责等规章也可作为维权证据。”
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农民工维权律师刑燕建议,农民工在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时,要仔细阅读条款,还可以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或寻求法律援助。即便是签了非全日制劳务合同,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每天工作时长超过4小时或一周超过24小时也可申请赔偿。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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