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去世后,父亲有意再找个老伴,有人给父亲介绍了一位女士。这位女士3年前因前夫不忠离婚,与前夫生有一子,离婚时儿子被判给了前夫。离婚时这位女士为儿子着想,自愿放弃了所有财产,净身出户。如果父亲和这位女士能成的话,将来这位女士的儿子对我父亲的财产有继承权吗?假如父亲与这位女士不进行正式的婚前财产公证,只双方订一份协议,在婚前协商好将来子女们对财产的继承比例,那这种协议有法律效力吗?订这种协议需要有第三方公证人做见证吗?或者需要到某部门进行法律公证吗?
这位女士因为当时离婚的时候是放弃了所有财产净身出户,所以如果和我父亲结婚的话,等于婚前没有任何财产。如果他们结婚的话,父亲的财产将来会留出一部分给这位女士,那么这位女士与前夫的儿子对这部分财产有继承权吗?
女方再婚后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有无继承现任丈夫的财产权利,要看与前夫所生的儿子与现任丈夫是否形成扶养关系。
如果有扶养关系的话,那么就有继承权,否则就没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法定继承中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条款: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