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 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
这其中“责任期限”和“保险期限”都有什么作用呢?
题是这样的:
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 月1日,且合同规定的责任期限为180天。王某于2001年3月1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于2001年 11月1日治疗结束,并被鉴定为中度伤残,伤残程度为50%,此前,曾于遭受伤害后的第180 天做了同样的伤残签定,那时的伤残程度为70%。则保险人对此事故的理赔意见是()。
A、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50万元
B、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35万元
C、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25万元
D、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15万元
请问选择的原因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