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无薪休假合法吗?

我们公司按以往新年是休假十五天,无薪休假,没有年终奖,没有双粮,就是这十五天时没有薪金的,啥都没有的,今年新年打算还要放我们40天无薪假期,年初八之后等通知上班,请问这样合法吗?
这是相当于变相解雇我们吗?因为解雇我们公司要赔偿,而他这样放我们假就是逼我们自动辞职

年假是3天,要支付工资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漏洞,有可能给劳动者的安全带来威胁;或者劳动者的工作环境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符,劳动者都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随意强行给员工“放假”或“停工”,无疑剥夺了劳动者的工作权利,让劳动者失去赖以工作的基本条件,因此可视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以此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支付基本生活费)。 2、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温馨提示:内容为网友见解,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1-02
新年(元旦)属于法定节假日,是带薪的,无薪休假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请参阅《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如下规定: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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