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解散后,退休员工已经满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可以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况的,其已经达到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退休人员继续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未按时足额缴费的;
(二)无在职职工的;
(三)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撤销、注销的。
第三十五条 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支付范围以外的其他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扩展资料:
《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退休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退休后享受退休人员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一)不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
(二)职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累计男满25年,女满20年;
(三)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累计满10年。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补缴标准为职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退休时上月缴费基数的5.6%。补缴费用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市政府——郑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