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在录音证据中涉及的当事人没有承认自己的身份,或是后期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不予承认录音证据中关于自己的录音,仅仅依靠第三方证人证明,证据证明效力并不会得到补强。
根据陈刊等与陈泰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05号中最高法院的观点,我们认为:
一是存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录音材料中,属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补强。其中包括当事人自认,第三方佐证,司法鉴定等
二是这种情形最好进行司法鉴定,这种证据补强手段最容易得到法院认可。即将录音证据与涉及的当事人的语音是否一致进行技术比对鉴定,就录音证据中的录音与当事人的语音是否一致给出鉴定意见。
段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一般律师在法庭上如何证明这段没提及双方姓名的录音是有效的?
追答很难证明,也很难让法官采信。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