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中未提及双方姓名的话可由证人证明两人声音么?

录音证据中未提及双方姓名时,如果被告不承认是其声音或者被告缺席审判时,可由证人证明通话内容为原被告双方的么?

不可以。在录音证据中涉及的当事人没有承认自己的身份,或是后期在法庭质证过程中不予承认录音证据中关于自己的录音,仅仅依靠第三方证人证明,证据证明效力并不会得到补强。

根据陈刊等与陈泰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805号中最高法院的观点,我们认为:

一是存在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且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录音材料中,属于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通过其他手段进行补强。其中包括当事人自认,第三方佐证,司法鉴定等

二是这种情形最好进行司法鉴定,这种证据补强手段最容易得到法院认可。即将录音证据与涉及的当事人的语音是否一致进行技术比对鉴定,就录音证据中的录音与当事人的语音是否一致给出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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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3-16
首先录音只能作为法庭敷证,其二要看录音对象及放罪嫌疑人是否有主观动机来确定,如果涉及犯罪嫌疑人构成原告伤害动机的主因,同时被告无法证实自己有作案不在场的证明,检方可依据零口供定罪
第2个回答  2014-03-16
您好!
其证明效力很低,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情况下,该录音证据不能采信为判案依据。追问

段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一般律师在法庭上如何证明这段没提及双方姓名的录音是有效的?

追答

很难证明,也很难让法官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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