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奖金、提成 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双方未对离职后的提成达成协议,单位也无相关的规章制度时,单位是否当然地必须支付员工提成呢?我们认为是的。理由如下: 首先,提成属于奖金,奖金属于工资,因此提成是工资的一部分。按约定的标准及时支付工资是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这个义务是不附条件的,没有离职前后的区别。既然离职时应当支付其它工资,没有理由将提成奖金例外对待。
以上讲的是“按约定标准”,但是有时双方并没有对提成办法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过,就是说,没有约定的标准。那么是不是可以认为,提成不属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单位自主决定的,单位可以决定发与不发?我们认为,只要提成曾经支付过,则可以认为双方以事实行动达成了关于提成计算和支付办法的一致意思,虽然没有明示,但双方均认可这种提成支付方式,是一种默示的一致意愿。在没有其它依据的情况下,双方都应该遵守惯例。就像在没有签定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下,单位不能无故减薪一样,在没有明确约定提成的情况下,单位也不能无故扣发。 其次,工资是对员工完成一定劳动所给的报酬,存在与一定数量的劳动或成果的对应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付出和回报的平衡对等。这种对等关系与是否离职没有内在联系,没有理由讲因为离职这种对等关系就应当被打破,付出的可以不必回报。离职只是将来关系的终结,是对将来生效的事件,不能影响过去的关系。员工离职时,一定数量的工作已经完成,或一定的劳动成果已经出现,与其相对应的报酬就应当给付。 当然,也有一些单位的销售提成是在回款后支付的,支付提成的条件是货款到帐。就是说,离职时,劳动成果还没有出现。因此有人认为,提成不应再支付。我们认为,在此种情况下,合理的做法是等货款到帐后支付提成,不应以货款到帐后员工已离职,已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绝支付。法律并没有规定工资一定在在职时发放、离职后不能再领工资,并且货款到帐只是员工在职期间工作付出的自然后果而已。 上海市劳动仲裁委曾受理过一个同样情形的案例,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了个人提成的先决条件,业务款收齐并结清后,销售人员的提成公司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兑现,这是指在一般情况下的提成兑现方式。但现在公司与戴X解除了劳动关系,使戴X无法以公司员工的身份追讨业务运费,故销售款未实际到账的责任不在戴X。戴X为公司提供了劳动,创造了利润,就应获得相应的报酬。现在公司以戴X不是公司员工为由拒付提成款显然不合情理,故公司应当在销售款到帐以后,立即通知戴X,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以上裁决的基本思路也是认为,提供了劳动就应获得报酬,不是公司员工不能成为拒付理由。 一句话提示:劳动合同未约定离职后的提成支付问题,员工离职后,提成应当按照以往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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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24
  劳动者离职以后,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要发放其奖金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其奖金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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